庄先生的小区住宅面临征收,因在签约期内未与征收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未料想征 收方直接向庄先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限庄先生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否则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
幸好庄先生及时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以限制庄先生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了房屋征收决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庄先生是湖北省襄阳市某区居民,在该区拥有合法住宅。2016年6月19日,征收方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庄先生的小区住宅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因在签约期内庄先生未与征收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12月31日,征收方直接对被征收人庄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定被征收人庄先生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否则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
庄先生发现征收方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不当、实体违法,确定的补偿数额明显偏低,补偿单价明显低于同区域房屋市场价值,无法达到对其生活水准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拆迁要求。
在律师的帮助下,庄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征收方对庄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认为,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定被征收人庄先生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否则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限制了被征收人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撤销了撤销征收方于2018年12月31日对庄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可以看出,对于房屋征收来讲,国家给予被征收人选择的权利,既可以选择产权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这样的目的就是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本案中,征收方限定庄先生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否则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明显违背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