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被告米某某是否负有向两原告司某某、王某某支付SIC代币清退款的义务?
一、首先,虽然《代币交易协议》载明被告米某某系甲方授权人,但现无证据证明被告系甲方授权人,结合被告陈述的其与案外新加坡公司之关系,可以认定涉案协议中的甲方应为被告米某某。其次,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代币交易协议》是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而签订,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该辩称意见。
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目的在于禁止代币或“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防范相应的经济、金融风险。根据庭审查明,被告确认系争代币打回合约生成地址即意味着销毁。虽然系争代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其作为虚拟财产,仍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由被告支付一定价款,将代币予以销毁,属对公告要求的落实。因此,《代币交易协议》之约定并不与公告内容相违背、冲突。被告辩称《代币交易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代币交易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被告未能按约将代币清退款支付给两原告,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司某某、王某某诉米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司某某、王某某系通过米某某的推广、介绍,以人民币、以太币、比特币等获得SIP代币,并由该代币转换获取SIC虚拟代币。2018年4月11日,司某某、王某某(乙方)与新加坡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代币交易协议》,约定由乙方将1,000万至1,500万数量的SIC代币于2018年4月22日前打回至SIC代币的生成合约地址;米某某作为甲方授权人,应于2018年4月22日24点前收到核查SIC代币的销毁记录后,于次日按0.159元/SIC代币的单价向乙方支付款项;甲方落款处由米某某签字。后司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4月14日将1,500万枚代币打回协议指定地址,但米某某未按约付款,故司某某、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米某某支付SIC代币清退款1,500万余元并偿付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目的在于禁止代币或“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防范相应的经济、金融风险。根据庭审事实查明,被告确认系争代币打回合约生成地址即意味着销毁。虽然系争代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其作为虚拟财产,仍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各方签订案涉《代币交易协议》的目的在于将一定数量的SIC代币打回合约生成地址,实际的效果是将代币予以销毁,故该协议本质系代币的清退行为。现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由被告支付一定价款,将代币予以销毁,属对公告要求的落实。因此,《代币交易协议》之约定并不与公告内容相违背,亦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将代币清退款支付给两原告,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