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某开发有限公司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某请求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承担利息。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该案件追加A公司为第三人,A公司认为某开发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A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经过本所律师的代理,该案件人民法院未判决A公司承担任何责任,A公司胜诉。
三、案件总结
由于本案当事人较多,案情较为复杂,故本所律师主要从债权转让的关键事实着手,详细调查了转让股权中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及文件,并根据《审计报告》中对于案涉债权的相关记载,从向某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案涉债权的原债权人并不享有案涉债权,所以某开发有限公司无法就受让的债权提起本案诉讼的思路进行答辩。且,本案涉及异地办案,本所律师通过与法官的良性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最终人民法院未判决A公司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