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交易部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以下统称“备案新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正式迈入统一的备案制新时代。
我们将备案新规涉及到的五点关键信息总结如下,以便大家快速参考。
一、备案新规六项制度规则体系
备案新规不是一份独立的文件,目前备案新规包括了六项制度规则(1项办法,5项适用指引):
备案新规制度规则 |
覆盖要点 |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 |
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体系化规则,主要涵盖了如下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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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涵盖以下七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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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新规制度规则 |
覆盖要点 |
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材料的编制和报送行为的详细指引: 对于需要备案的不同类型交易,提供了详细的备案材料清单和具体材料要求,并且通过附件形式提供了相关示范文本和内容指引 针对发行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安排的情况,适用指引第2号对发行人境内律师的核查要求提供了要点指引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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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报告行为的规范指引:发行人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后,以及发行人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等情形应如何进行报告,都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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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沟通行为的指引,适用于发行人及为其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或证券服务机构在履行备案程序前以及备案过程中与中国证监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部门进行的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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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行为的指引,中国证监会特别强调了为境外证券公司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公司执业能力的认可 |
二、备案新规何时生效
备案新规将自2023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2023年3月31日起,中国证监会开始接收备案申请。
三、直接上市的过渡期安排
自2023年2月17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受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以下简称“直接上市”)的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开始接收备案沟通申请。对于已受理的直接上市的行政许可申请,在2023年3月31日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相关行政许可工作。自2023年3月31日起,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境内企业,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间接上市存量企业的过渡期安排
存量企业的认定:2023年3月31日起,属于备案范围的境内企业,已在境外发行上市或符合以下情形的,为存量企业:
《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同意注册生效等),且无需重新履行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监管程序(如香港市场重新聆讯等),并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
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应按要求备案。
五、间接上市非存量企业的备案要求
2023年3月31日起,已在境外提交有效的境外发行上市申请、未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内企业,应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备案。
以上是我们对备案新规要点的快速总结。接下来的几日,我们还将陆续发出对备案新规的细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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