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终止、权利、著作、债权人
同一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也称合同的终止,是指客观上合同关系的终止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后者是合同关系内容要素的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也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但无论如何,合同关系仍然存在。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为了消除现有的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是指债务人基于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停止行使债权。抗辩权的功能是阻止债权人行使其请求权,因此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换句话说,此时的合同关系尚未消除,但效力已经暂时中止,这显然不同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终止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原因有三种:一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如免责和双方同意的解除;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如不履行、清算和混淆。第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我国解放初期废除了劳动人民欠地主的债务。根据本书风格的分工,本章只讨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如清算、抵销、代管、免除、混淆等。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将使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同时保证和合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将被消除。本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违约金、利息索赔等。
负债的书面证据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证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当将债务凭证返还债务人。债权人能够证明书面证据灭失而不能返还的,应当向债权人出具书面债务注销证明,并由公证机构等证明。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合同法》第92条)。例如,离职的员工仍应保守工厂或雇主的商业秘密。租赁合同终止后,房屋出租人仍应允许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搬迁通知。在上述合同终止后,如双方违反其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