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公司转让股权,是矿业权的转让么?是否需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最高院的判决对此做出了明确认定。
一、裁判规则
矿业权与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如果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无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二、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大宗公司、宗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矿业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宿州宗圣公司和淮北宗圣公司各44%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乙方也是被转让的两家公司的股东,具有受让股权的资格。宿州宗圣公司和淮北宗圣公司名下具有三处煤炭资源的探矿权许可证和采矿权许可证。《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乙方拒绝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甲方将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乙方以《股权转让合同》实质是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该两项权利的转让未经审批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
大宗公司、宗某与矿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三处煤炭资源的探矿权许可证和采矿权许可证始终在两个目标公司名下,不存在变更、审批的问题,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