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需清晰的了解当地的法律制度,以更好的规避投资风险。本文基于“一带一路”下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主要系对老挝的基本法律制度作概括分析,以资了解。
老挝法律的渊源包括老挝原有传统和风俗、法国殖民期间颁布的规定和引入的苏联社会理念(1975年后)。围绕新经济战略(1986年开始),老挝的法律制度受到邻国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尤其是越南和中国。老挝法律制度的发展同时还受到区域一体化的推动,包括加入东盟(ASEAN)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从1989年开始,老挝对其法律法规进行了彻底改革,以期保障市场经济,并与邻国实现经济发展的接轨。1991年8月,老挝最高人民议会第二届六次会议通过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在1991年至2019年期间,实施了130多部新的法律。
(一)立法流程
根据现行的立法流程,下列机构有权提出法律草案:
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和社会组织的中央委员会。
经总理办公室同意,草案委员会将法律草案提交国会审议。国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通常在六月和十一月。国会投票多数通过法律草案后,国家主席应在三十天内颁布该法律。在该过程中,国家主席有权要求国会再次审议该法律。但一旦国会再次确认通过该法律,国家主席则应在十五天内即行颁布。
(二)法律框架
老挝的现行法律框架为:
? 宪法
? 国会颁布的法律和决议
? 国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决议和指引
? 主席令
? 政府各部颁布的决定、命令、指引和通知
? 各省省长的决定、各省和村级的规定
(三)司法体系
老挝法律框架以法国的法律体系为基础,并结合本国传统法律实践和社会主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需向国会报告工作,国会有权指令推翻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
宪法将司法机关分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所有法官均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实行三审终审制。
老挝重视将习惯法吸收到现有法律体系中,2012年司法部公布关于全国各民族的司法习俗报告,以便将其传统的法律实践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中来。经贸领域中,近年来,老挝在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入WTO谈判过程中,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更适应市场经济,吸引外国投资者。
1、人民法院的设置
根据老挝宪法和人民法院法规定,老挝法院分为三级,即初审法院、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大区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县级人民法院以及未成年人法院、军事法院。
未成年人法院作为专门法院,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立,但老挝目前还未设立专门未成年人法院。县级人民法院管辖2-4个行政县的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向国会及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设法官委员会、审判庭和行政部门。法官委员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和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不超过五名法官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承担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立法文件的起草,复核死刑案件,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提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等。
2、老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首先,老挝属于成文法国家,审判机构不具备立法职能,法院判决不能作为其他案件的审判依据。
其次,实行三审终审制。根据老挝民事诉讼法规定,初审期限9个月,上诉审限4个月,终审期限3个月,每阶段可申请延期3个月。案件法定期限可长达25个月,不包括各种审理期限的中止情形,这种情况导致老挝的诉讼耗时较多,效率不高。
(四)老挝法律监督机关
老挝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公诉权。明确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
1、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新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中央各部委、各级政府、建国阵线、社团组织、企业、个人等行使法律监督权利,建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区检察院(北部、中部、南部)、省级检察院、县级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的检察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监督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国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任免,任期与国会任期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老挝检察机关主要职能包括对组织或个人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以及对具体司法案件的法律监督,比如侦查、诉讼活动、判决执行、减刑、再审抗诉等。
2、老挝检察制度的特点
老挝检察机关对司法诉讼实行同步监督机制。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开庭前通知检察院派员参与庭审。对初审判决的上诉,应征求检察院对初审判决的书面意见。重大民商事案件,判决前应听取检察院的意见等。
老挝检察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全国检察系统行使管理权,并决定任免各级检察院检察员。
(五)公安机关
老挝公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国家武装力量,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犯罪或妨害治安侦查等司法职权。
1、公安机关的设置
老挝中央设公安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公安部内设办公厅、治安总队、警察总局、后勤部、政治部、监察部、户籍管理总局、科学研究局、新闻司等10个司局机构。省级政府设立公安厅,县级政府设公安局,村政府设治安办公室。
2、老挝公安机关的特点
老挝公安机关承担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安全工作,在司法活动领域,公安机关承担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对一般民事争议承担调解职能,但公安机关调解无强制执行力,应通过法院的确认赋予司法强制力。
(六)司法行政机关
老挝司法行政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同时承担辅助国家司法职能(如负责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
1、司法机关的设置
老挝中央政府设司法部,主管国家司法行政工作。内设办公厅、组织和干部管理司、监督检查司、国际合作司、法规司、公证管理司、经济纠纷仲裁中心、国家司法学院、法院判决执行局、法律宣传司等12个司局。各省设立司法厅、县级政府设司法局。
2、老挝司法行政机关特点
生效司法判决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人民法院仅负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审执分离。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法律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统一法律专业人员的考试和培训标准,对构建法律共同体以及法律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介绍
王佐林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国有资产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曾先后担任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从事律师执业期间,一直专注于公司收购兼并、投融资、涉港澳台业务、商事争议的解决等领域,并常年为大型国企、央企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擅于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国企投资的前评估与后评价、国企混改、国企合规、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尤其在商事争议领域,具有深入的理论研析和细致的实践经验总结,获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信赖。
作者更多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