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增设的4家巡回法庭相继挂牌成立,巡回法庭由此实现管辖范围全覆盖,最高审判机关离人民群众的距离更加贴近。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于2015年年初成立,经过近两年的运行,两家巡回法庭在依法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推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以及处理涉诉信访方面成效显著。新成立的第三至第六巡回法庭一方面应继续贯彻落实中央深改组所设定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目标,另一方面应充分凝练和借鉴第一、第二巡回法庭运行中积累的审判和司法改革经验,进一步发挥巡回法庭特有的司法功能。新设巡回法庭 的54名主审法官中41人具有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
最高法目前共设立的六个巡回法庭为: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应当立足于对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及刑事申诉案件的审判职能,以审判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的基本和核心职能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统一的职能相一致,即通过对个案的审理,逐步实现“同案同判”,推进法律的统一适用。随着指导性案例遴选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巡回法庭还可以在推选、审查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巡回法庭受理案件范围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应当充分发挥示范性功能,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展示司法公信力的窗口。巡回法庭的建设既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探索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推进审判公开的重要平台。
在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建设过程中,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以及诉讼服务中心完善等改革措施均得到了有效落实,对巡回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形成了良好的改革示范效应。此外,通过巡回开庭、公开审理,可以进一步促进司法实务在“诉讼的日常运作”这一微观层次的变化,从而对巡回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产生实质性推动作用,同时有助于防止和克服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为最高法院减负,强化最高法院指导、监督全国审判工作的职能,并防止把地方不稳定因素带到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