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网络刷单需要刑法介入
“刷单套路深,网购需谨慎。”网购时代,因看不见、摸不着实物,消费者大多依靠评价信息去判断产品质量,这给了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方面,网络刷单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错误选择,侵犯其知情权,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另一方面,以刷信誉、刷声誉为导向的刷单行为日益职业化、专门化,甚至形成了完整的灰色产业链,不仅严重破坏互联网生态与市场信用制度,还直接侵害消费者和诚信卖家的合法权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刷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虽明确了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但对违反者仅按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成本低而获利高,不法分子就有了以身犯险的动力。
目前,对于网络刷单这一严重危害社会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不正当竞争诉讼、软性行业自治等方式给予事后性制裁。由于民事、行政措施在力度与效果上的局限性,对网络刷单的遏制作用相当有限,致使一些不良商家得以逃脱法律追究。对于严重破坏互联网经济秩序的网络刷单行为,一些地方法院已按照非法经营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刑罚。法院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盘活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经营罪, 对于遏制网络刷单是种有益尝试,也为法律规制网络刷单违法行为开辟了刑法介入的新通道。
——吴学安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