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在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涉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证据认定问题。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如何界定商标侵权行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如何判断企业间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是什么?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分析我国法律在处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适用及其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案情简介】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指控被告在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中宣传推广印有与原告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附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民初921号
原告: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可调,总经理。
被告: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二村顺吉新大楼。
法定代表人:邬寿法,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顺,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华潍集团公司)与被告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潍公司)、被告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华潍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辉、栾婷,被告浙江**潍公司、被告杜白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潍坊华潍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删除被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上与原告有关的全部信息,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要求被告停止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两被告在网站××上发布的带有原告第16386858号、第1657027号、第16386800号商标的图片,要求被告停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被告在网站××、微博“浙江**潍新材料”(zjhwxcl)、微信公众号“浙江**潍”(×××)、网站××上发布的带有原告信息的文章、图片;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花费共计62800元,包括律师费60000元、公证费28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集科研、开发、生产于一体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先后荣获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低碳山东示范单位等荣誉。经营范围涵盖BMSC复合环保材料、膨润土、农林保水剂等多个领域。拥有第1657027号“华潍”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第16386858号“华潍”文字商标及第16386800号“PSB”商标。原告在被告的网站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上述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的网站上发布原告网站上的照片、新闻,将原告获得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牌发布在被告的网站上,并在被告网站公司介绍页发布原告公司的信息,宣称与原告同步享有科研成果、信息数据等战略资源。被告公司的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存在大量含有原告公司的信息,试图通过双方名称上的相似性来混淆视听,引导他人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借此利用原告公司获得的荣誉、取得的成就来搭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以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公正裁决。
被告浙江**潍公司、被告杜白公司共同辩称,1、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罔顾已经存在的合法事实,隐瞒已有的合作事实,回避一、二审败诉的事实,恶意缠诉的无理诉讼。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事实,原有载体是合作期间原告授权合法使用。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在合作中的商标使用是有约且合法的合作行为。被告因原告许可使用的专利一直达不到合作目的而提起专利合同纠纷诉讼,一审判定原告退还许可使用费200万元,原告上诉后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败诉后原告系恶意缠诉。原告在该专利合同纠纷诉讼一审答辩中已就商标使用的事实予以陈述,即原告许可被告在浙江、江苏、上海、福建、江西、广东等省就原告持有的涉案专利享有独占实施使用权,且被告也注册了“华潍”字样的新材料公司,上述事实说明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上述陈述可以证明被告系合法使用。2、原告起诉歪曲事实,所诉理由隐瞒真相。2015年,浙江**潍公司成立暨授牌仪式上,原告的董事长代表王松之(系原告公司董事长赵玉梅的丈夫)曾亲口代表华潍集团在相关领导和多家媒体参加的公司成立大会上郑重宣布,浙江**潍公司享有潍坊华潍一切可使用的资源包括信息等战略资源,潍坊华潍将给与大力支持,“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牌匾也是由王松之亲手授权被告使用。被告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的宣传,均系浙江**潍公司的内容,自2016年10月起,均以自身专利、产品、荣誉等作为宣传主体,未涉及原告信息,原告所诉使用其公司信息是在双方合作期间的授权行为。浙江**潍公司的官网(已闲置)、微博(未年审)、微信公众号(已注销)最近更新日期为2016年,被告于2016年发现原告转让技术不成熟无法批量生产后,就放弃对原告公司的宣传,被告在合同解除后并未以任何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技术、信息等任何权益。杜白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注册成立,宣传的均是自有专利技术、产品及荣誉等信息,并未宣传使用任何与原告相关的信息,宣传平台仅为“杜白新材料”微信公众号,可供查证。3、被告发现原告专利许可使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就已经停止了对华潍的宣传,而华潍商标对被告无价值。被告在投入大量资金仍无法达到可以生产的情况下,已在争取其他外援包括购买专利许可,所以不可能也不需要对潍坊华潍进行宣传,华潍既没有价值,也没有品牌。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是潍坊华潍的,并不是原告的,对原告产生不了任何正面影响和价值。被告因原告的专利技术无法量产,已有自己的技术和研发力量,被告正在极力消除潍坊华潍的不利影响。对于双方合作期间的已有载体,被告已主动停止续费或未注销以保留相关证据,因原告至今缠讼不停。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系无理缠诉,被告保留追究原告损害企业名誉之诉和巨大损失的赔偿之诉,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共向本院提交了7宗证据,包括证据1第16386858号“华潍”文字商标注册证、第1657027号“华潍”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注册证、第16386800号“PSB”商标注册证,证据2(2019)鲁潍坊奎文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证据3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查询打印件,证据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华潍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潍膨润土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网页打印件各一份,证据5原告企业宣传片视频光盘,证据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查询的公司包括杜白公司、江苏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潍公司、永嘉县宇恒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温州杜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杜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杜白鞋服辅料销售有限公司),证据7律师代理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两被告对该7宗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该7宗证据来源合法,对涉案商标的法律状态、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情况等具有证明力,与本案有关联,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共向本院提交了3宗证据,包括证据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据2被告网站截图及说明,证据3被告浙江**潍公司成立大会视频光盘,原告对该三宗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且该三宗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潍坊华潍集团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2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销售膨润土系列产品、焦炭、生铁、钻井液添加剂、塑编袋、纺织品、铁矿粉、普通机械设备及辅助材料、煤炭、保水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场地租赁。2001年10月28日,第1657027号“华潍”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获准注册,注册人为原告潍坊华潍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膨润土粉;瓷土(原材料),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7日。2016年4月14日,第16386858号“华潍”文字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板制帽盒;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淀粉制包装材料;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用塑料气泡膜;垫货盘用可伸展塑料膜;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保鲜膜;笔杆,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3日。2016年4月14日,第16386800号“PSB”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未加工塑料;未加工合成树脂;未加工丙烯酸树脂;未加工人造树脂;合成树脂塑料;模塑料;增塑剂;塑料分散剂,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3日。
2015年10月24日,中国包装联合会组织并主持,邀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研发的“膨润土改性淀粉复合材料(BMSC)”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中包联鉴字[2015]第01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鉴定证书载明如下鉴定意见:“二、该项目创新点如下:1、通过分子设计,研发了新型的塑化剂,提升了淀粉的塑化性能,解决了BMSC复合材料热塑加工性、制品成型性的技术难题。2、采用改性膨润土熔融插层技术提高了BMSC复合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加工性能。3、BMSC复合材料应用广泛,改善了与其它生物基材料的相容性,适用性强,可在通用塑料加工设备上成型。三、该技术制备生物基复合材料工艺简单,原料充足,生产过程无污染,节约能源,产品具有可完全生物降解性能,是一种环境友好材料,环保意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应用市场广阔。四、BMSC复合材料的制备技术及主要性能优于国外同类产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鉴定证书载明该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为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华潍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潍膨润土有限公司,该三家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分别为2010年5月11日、2014年9月16日、2005年10月11日,原告潍坊华潍集团公司系该三家公司的股东。
2019年6月10日,原告的代理人张国芹来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庞某、公证工作人员孙怡与张国芹在该公证处办公室进行了保全证据操作。公证工作人员孙怡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一、在电脑桌面上新建word文档,命名为“2019.6.10”,双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进入百度搜索主页面,对浏览器进行“删除浏览历史记录”操作,对上述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进行截图并粘贴保存至上述Word文档。在搜索栏中输入“浙江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显示的搜索结果页面进行截图并保存。二、单击搜索结果显示页面中的“浙江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链接,显示浙江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首页页面(××/),并对张国芹指认的网页页面内容进行截图并保存。三、单击上述首页页面顶部的“关于杜白”链接,分别单击显示下拉选项链接中的“公司介绍”、“董事长致辞”、“资质荣誉”,浏览上述网页并对张国芹指认的网页内容进行截图并保存。四、单击上述首页页面顶部的“资讯中心”链接,单击显示下拉选项链接中的“企业新闻”,浏览上述网页并对张国芹指认的网页内容进行截图并保存。五、单击上述首页页面顶部的“产品中心”链接,分别单击显示下拉选项链接中的“BMSC材料”、“BMSC制品”、“BMSC设备”,浏览上述网页并对张国芹指认的网页内容进行截图并保存。六、单击上述首页页面顶部的“联系我们”链接,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图保存;单击显示页面中的“企业微博”链接,进入微博名为“浙江**潍新材料”的页面,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截图并保存。七、浏览上述微博页面,并对张国芹指认的网页内容进行截图并保存,并分别对发布时间为“2015-10-3109:29”、“2015-10-3012:48”的微博图片另存为到电脑桌面,分别命名为“图片一”、“图片二”。八、进入百度搜索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浙江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单击搜索结果显示页面中的“浙江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链接,进入该网站首页,点击网页右侧的二维码,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截图并保存。九、保存名称为“2019.6.10”的Word文档并打印。十、由张国芹使用自有手机(型号:vivoX20A,已链接奎文公证处网络,并由公证人员进行清洁性检查)微信扫描上述二维码,手机页面显示“浙江**潍”,并点击“关注公众号”,点击手机页面右上方的“…”,点击手机显示页面中的“更多资料”项下的“帐号主体”,并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截图并保存于该手机中。十一、返回该公众号的消息页面,点击“全部消息”链接,浏览页面并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并保存于该手机。十二、将上述手机截图上传至公证处计算机,新建文件夹命名为“微信公众号截图”并将上述截图打印。十三、由公证工作人员新建名为“2019.6.10”的文件夹,并将上述已保存的文档、截图和图片移至该文件夹;新建名为“2019.6.10-2”的Word文档,双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进入百度搜索主页页面,对浏览器进行“删除浏览历史记录”操作,对上述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进行截图并粘贴保存至上述Word文档。十四、进入百度搜索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击搜索结果中的“膨润土,保水剂--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链接,进入网站首页,对上述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进行截图并保存。十五、单击上述显示网页中的“关于华潍”,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图并保存。十六、返回网站首页页面,单击网页左侧的“产品中心”链接,分别单击显示下拉选项链接中的“BMSC材料”、“BMSC产品”、“BMSC设备”,浏览上述网页并对张国芹指认的网页内容进行截图并保存。十七、返回网站首页页面,单击网页左侧的“新闻中心”链接,浏览上述网页并对张国芹指认的网页内容进行截图并保存。十八、进入百度搜索页面,在网址栏中输入“×××s://www.××/postnews_393907e8bd9180b7e0c4d7a82e42606c.html”,浏览该网址显示的网页并对张国芹指认的网页内容进行截图并保存。十九、保存名称为“2019.6.10-2”的Word文档并打印。2019年6月24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9)鲁潍坊奎文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上述操作过程取得的截图打印件作为附件附于公证书后。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域名为××的ICP备案主体为被告浙江**潍公司,备案/许可证号为浙I**备15036688,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网站名称为“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浙I**备15036688-2。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1、域名为××的网站首页上方显示“浙江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网页底部显示的版权信息为“浙江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CopyRight2004-2015ZhejiangHuaweiNewMaterialTechnologyCo.,Ltd;设计策划:温州国鼎网络”;2、该网站首页中“关于杜白”部分载明,杜白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筹)是一家科技型、多元化、跨区域经营的综合性大型集团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最早的沿海开放城市、中国民营经济集散地:浙江温州。公司下设生物技术研究院、新材料公司、机械设备公司、模具研发中心、生物科技等多家控股子公司,以自主研发、国内空白、国际领先的淀粉生物基和秸秆生物质两大新技术为核心,一体化研发、生产、销售PSBC淀粉生物基全降解和SFDC秸秆生物质全降解的新材料及其制品。目前产品涵盖各种购物袋、包装膜、一次性餐饮具、水杯、水稻育秧盘(钵)、缓冲包装、装饰板材等新兴环保新材料,产品经权威检测性能优越,质量优良,被誉为是当今解决“白色污染”的最佳替代品;3、该网站“关于杜白”中“公司介绍”中有如下文字表述:“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面向全球、专注研发生产环保复合材料和生物技术推广与输出(含淤泥、污泥、污水生物工程技术处理;生物菌有机肥研发生产)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总部位于美丽的滨海城市温州瓯北。浙江**潍与国家重点高新企业、华潍膨润土集团同步享有科研成果、信息数据、生产工艺、人才管理等战略资源,……膨润土改性淀粉复合环保材料(BMSC)是近年来华潍科技创新发展的重大突破和成功……该新技术于2015年成功获得国家行业鉴定:国内空白,国际领先!在德国、比利时权威实验并成功通过欧盟塑料包装材料标准(EN13432)合格认定。”“相关链接:(华潍集团介绍)华潍膨润土集团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膨润土系列产品和生物完全降解复合材料、金融、矿产、生物科技推广与整体技术输出等综合性、高科技、国际化的大型集团公司,属行业唯一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目前拥有各种国家专利技术40多项,系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明星企业。企业有完整配套的生产设备和齐全的化验检测仪器,本着以质量求生存,靠技术求发展的宗旨,严格执行行标、国标,获得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关于杜白”中“董事长致辞”的内容为“浙江**潍董事长邬寿法”的致辞,其中有如下文字表述:“公司研发生产的膨润土改性淀粉复合环保材料(BMSC)产品……该技术于2015年10月成功获得国家行业鉴定:国内空白,国际领先!……浙江**潍是集团继山东潍坊、辽宁朝阳之后开辟的第三个研发生产基地……”“关于杜白”中“资质荣誉”中有“华潍膨润土集团有限公司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合作单位”两牌匾的图样;4、该网站“资讯中心”中“企业新闻”部分有多篇信息涉及BMSC,时间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5、该网站“产品中心”中包括“BMSC材料”、“BMSC制品”、“BMSC设备”,“BMSC制品”中有“平口袋”、“背心袋”图片,图片上均印有“华潍”文字及拼音标识,中间为“浙江**潍新材料”及“源于自然,归于自然”文字,产品说明中写明产品规格,并有“浙江**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由衷地感谢各新老客户。任何对新产品感兴趣的客户,欢迎来电咨询”的文字表述,“BMSC制品”中有“水溶膜”样品的图片,该图片的标签上写有“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文字,“BMSC设备”中“吹膜机”“成品彩色印刷”图片中显示有塑料袋产品,产品中印有“华潍”、“PSB”、“淀粉膨润土复合生物全降解材料”等标识及文字;6、该网站“联系我们”中显示的“联系方式”为“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温州市永嘉县东瓯工业园顺吉大楼A幢电话:0577-576××××7传真:0577-57680707企业官网:www.zjhwxcl.com企业微博:×××://weibo.com/zjhwxcl官方微信:×××”;7、名称为“浙江**潍新材料”的微博系被告浙江**潍公司的微博,审核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简介为“专注研发生产BMSC完全生物降解复合环保材料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该微博上的多篇博文涉及BMSC,时间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8、名称为“浙江**潍”的微信公众号的帐号主体为被告浙江**潍公司,该微信公众号载明“生物全降解塑料制品、微生物菌肥研发、加工、销售;生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该公众号中的多篇文章涉及BMSC,时间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9、www.bentonite-hw.com系原告公司的网站,该网站中产品中心包括膨润土、保水剂、BMSC材料、BMSC产品、BMSC设备、生物菌肥,其中BMSC产品中有平口袋、背心袋图片,与前述××网站中平口袋、背心袋的图片总体相同,区别为原告公司网站中的平口袋、背心袋有“潍坊华潍集团”字样,在介绍中有“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由衷地感谢各新老客户”的字样,而××网站中的平口袋、背心袋有“浙江**潍新材料”字样,在介绍中有“浙江**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由衷地感谢各新老客户”的字样。原告公司网站新闻中心部分有“绿色未来降解新材料创新研讨会在中国潍坊成功举行”、“膨润土改性淀粉复合材料(BMSC)科技成果顺利通过国家行业鉴定”两篇图文信息,发布时间均为2015年10月27日,前述被告浙江**潍公司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及××网站中均载有该两篇图文信息或是报道了该两篇图文信息所涉及的内容;10、在点击进入的www.××网站中有“绿色未来杜白之约”的图文信息,其中图片与原告宣传片中的画面相同。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诉讼,向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60000元,向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支付公证费2800元,并提交了律师代理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
被告浙江**潍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6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微生物菌肥研发、加工、销售;家居日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生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被告杜白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7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环保新型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方案设计、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输出、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技术的研发;床、床垫、床上用品研发、销售;通用机械设备和专用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18年1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浙江**潍公司诉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9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浙江**潍公司与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浙江**潍公司许可费200万元。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上述裁判文书的认定,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申请号为2014107836052和2011100755385专利的权利人;2015年8月20日,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专利及专有技术[淀粉基/PVA基制备生物降解材料、淀粉膨润土复合材料(PSB)、P-PVA可塑性树脂等系列产品及制作方法]独家授权给本案被告浙江**潍公司,授权区域为浙江、江苏、上海、福建、江西、广东,并提供相关设备选择、配方及制造技术文件,提供技术专家和人才指导;2015年8月28日,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潍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就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协议签订时及该协议签订后所拥有的关于生物降解材料系列全部专利权利及专有技术,在浙江、江苏、上海、福建、江西、广东等省范围内合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浙江**潍公司向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也派遣技术人员提供上门指导;2017年7月5日,浙江**潍公司的律师向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送通知书,因双方的合作项目在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多次派员现场指导的情况下,仍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和缺陷,反复试验仍无法正常生产,浙江**潍公司要求终止合作事项,退回已支付的许可使用费,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收到该通知;后浙江**潍公司以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并赔偿其损失。另,在华潍集团·浙江**潍公司成立暨授牌仪式上,华潍集团王松之、朱家牧分别向浙江**潍公司的代表授予“华潍膨润土集团有限公司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许可合作单位牌匾。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657027号“华潍”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第16386858号“华潍”文字商标、第16386800号“PSB”商标的注册人,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案中,原告提供了(2019)鲁潍坊奎文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证明两被告存在侵权事实和行为。两被告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且该宗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证实域名为××的网站情况及根据该网站的链接和信息登录的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的情况。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域名为××的ICP备案主体为被告浙江**潍公司,该网站网页底部显示的版权信息显示了“浙江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ZhejiangHuaweiNewMaterialTechnologyCo.,Ltd”,该网站的链接和信息登录的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的主体均为被告浙江**潍公司,再结合上述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足以认定被告浙江**潍公司是被诉侵权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信息的发布主体。虽然被诉侵权的网站页面多处标注“浙江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杜白”,但是被告杜白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7日,本案在案证据显示的被诉侵权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中的信息发布时间均在被告杜白公司成立之前,故原告主张被诉侵权的网站是被告杜白公司与被告浙江**潍公司共同运营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诉侵权的网站网页上展示的“平口袋”、“背心袋”及“吹膜机”“成品彩色印刷”图片上产品均为塑料包装袋,与第16386858号“华潍”文字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装用塑料袋系相同商品,第1657027号“华潍”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膨润土粉、第16386800号“PSB”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未加工塑料、增塑剂系塑料包装袋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应属类似商品,其中“平口袋”、“背心袋”上均印有“华潍”文字及拼音标识,与第1657027号“华潍”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标识相同,“吹膜机”“成品彩色印刷”图片上产品印有“华潍”及“PSB”标识,与第16386858号“华潍”文字商标、第16386800号“PSB”商标标识相同。
被告浙江**潍公司辩称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涉案被诉侵权的图片、图文信息系双方合作期间得到原告授权的正当行为,均由原告提供,后因双方纠纷形成诉讼,需要保留相关证据而未关闭网站,截至本案诉讼时,网站处于闲置状态,微博未经年审,微信公众号已经注销。本院经审查认为,1、2015年8月20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被告浙江**潍公司与原告的关联公司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根据被告提交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原告的关联公司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浙江**潍公司授权的内容为专利及专有技术,并未涉及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商标;2、被告浙江**潍公司主张其网站上的图片系原告授权或由原告提供,但并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主张,亦未能就涉案被诉侵权的图片、特别是标明“浙江**潍新材料”的图片来源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3、被告主张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王松之在华潍集团·浙江**潍公司成立暨授牌仪式上的讲话“华潍集团将动用一切力量和资源,包括技术、人才、信息全方位给予浙江**潍扶持和帮助”以及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前述专利合同纠纷一审答辩中的答辩意见“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原告(浙江**潍公司)在浙江、江苏、上海、福建、江西、广东等省就被告持有的涉案专利技术享有独占实施使用权,且原告随后也注册成立了带有‘华潍’字样的新材料科技公司”,证明双方在合作中的商标使用是有约且合法的合作行为,但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人是本案原告,与被告浙江**潍公司存在技术合作关系的是原告的关联公司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松之的讲话内容及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前述专利合同纠纷一审中的答辩意见均没有就涉案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的明确意思表示,故被告浙江**潍公司主张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证据不足;4、2018年1月起,被告浙江**潍公司与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专利合同纠纷形成诉讼,被告浙江**潍公司称因保留证据需要而未关闭网站,但是因诉讼需要保留证据依法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被告浙江**潍公司亦可通过在网站等平台发布通知、公告的方式说明情况,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上述专利合同纠纷在2019年1月31日已经二审裁判,被告浙江**潍公司亦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及时清理涉案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信息,然而,在本案原告潍坊华潍集团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时(即2019年6月10日),涉案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仍然存在被诉侵权图片或信息。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浙江**潍公司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涉案被诉侵权的图片、图文信息的正当性,被告浙江**潍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被告浙江**潍公司未经涉案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网站中宣传推广印有与原告第1657027号“华潍”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第16386858号“华潍”文字商标、第16386800号“PSB”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被告在网站××、微博“浙江**潍新材料”(zjhwxcl)、微信公众号“浙江**潍”(×××)、网站××上发布的带有原告信息的文章、图片。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及其研发的技术在行业内及相关公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浙江**潍公司与原告系同业经营者,被告浙江**潍公司在其注册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涉案图片及图文信息容易引人误认为被告浙江**潍公司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如前所述,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浙江**潍公司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被诉侵权的图片、图文信息的正当性,即使被告浙江**潍公司因与原告的关联公司潍坊华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确系得到授权,被告浙江**潍公司亦应在合作关系解除后,及时清理涉及原告的相关信息,避免相关的经营者、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公平、诚信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s://www.××/postnews_393907e8bd9180b7e0c4d7a82e42606c.html链接进入的网页中的图片使用了原告公司宣传片中的画面,但是该网页信息仅显示信息来源为微信公众号,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图文信息与两被告的关联性,且被诉侵权图片内容为员工在进行实验的画面,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经营者主体及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误认,故对于原告主张两被告在网站××中发布关于原告相关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浙江**潍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法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浙江**潍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浙江**潍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鉴于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本案亦无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方式、情节、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特别是考虑本案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浙江**潍公司实际生产销售了使用原告涉案商标的产品的情况,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657027号“华潍”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第16386858号“华潍”文字商标、第16386800号“PSB”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发布带有原告第1657027号、第16386858号、第16386800号注册商标标识的图片;
二、被告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网站××、微博“浙江**潍新材料”(zjhwxcl)、微信公众号“浙江**潍”(×××)上发布带有原告信息的文章、图片;
三、被告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四、驳回原告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2.4元,由原告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91元,由被告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91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总结】
原告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浙江**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杜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被告浙江**潍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原告商标,并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与原告有关的信息,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