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棚户区改造所涉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其中所涉主体主要有被迁人、开发商及政府。另外还有实施拆迁的拆迁执行人、政府具体负责的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被迁人主要是指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属棚户区的居民、房屋承租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属“城中村”情况的农民。此种主体不可谓不多,也不可谓不复杂。开发商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和资质,具备开发能力,能够提供回迁住房,并在拆迁地址上进行工程重建的开发单位。它的存在形式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包括具有建筑资质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在改造中的特定职责和身份属性。除了在宏观方面的法规政策制定及资源配置外,整个棚户区改造能否得以顺利实施,政府在微观方面的指导与协调功能也不容忽视。
由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主体较多,因此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这其中包括:政府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的行政指导与行政强制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法律关系,开发商与实施拆迁人的委托法律关系等。在所有的这些棚户区改造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起主导或决定性作用的,应该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和拆迁补偿法律关系。
(二)棚户区改造所涉法律关系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
由于确定为棚户区的地块多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区域,加之历史原因,情况较为复杂。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棚户区改造所涉及到的土地一般都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收回,然后或划拨或公开拍卖。而棚户区的土地使用权状况是: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无土地使用证但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无任何正规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因旧城改造而变为城市居民的农民的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因此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关系非常复杂,理顺其中的各种关系是保证棚户区改造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但一个总的前提是,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将该土地使用权合法化或者市场化,方能使之进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中。
2、拆迁补偿法律关系
城市改造的拆迁工作一直以来就是城市化进程的一大障碍。因为一方面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保障。很多棚户区改造项目难以顺利进行,中途搁浅,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拆迁工作未能达到预期目的造成的。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或执法、守法标准不高,在拆迁中双方有法不依,野蛮拆迁、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在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拆迁方式时,双方对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达不成一致或理解不同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这对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和阻滞。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怎么维权
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一定要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委托律师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拆迁公告、拆迁征收补偿标准、拆迁征收补偿计算、拆迁征收范围等一系列的房屋征收信息。
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通过发送律师函,可以迟延房屋被强拆的期限,扭转房屋被强拆的厄运。
委托律师起诉。通过诉讼提高补偿,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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