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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与悔改:张某军开设赌场案中的司法人性化考量

2024-10-30 0

“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军开设赌场罪案中,被告人因在清远市清城区空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而被定罪。本案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量刑情节。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如何界定开设赌场罪的行为特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其量刑有何影响?法院在量刑时如何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开设赌场行为的处理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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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某军于20191228日起,在清远市清城区一空地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6600元,其中张某军分得500元。同年1231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查获参赌人员、扑克牌及赌资。张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附法院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0)粤1802刑初289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军,男,19711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犯抢劫罪于199912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2011日被刑事拘留;2020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阮钊洪,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2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4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6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丝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军及其指定辩护人阮钊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1228日开始,被告人张某军伙同神偷等人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处空地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聘请蔡某飞(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600元。20191231日下午,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扑克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3万余元。

为证明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蔡某飞、尹某明、杨某洪、阮某清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军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军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张某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一,被告人张某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第二,被告人张某军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第三,被告人张某军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第四,被告人张某军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20191228日开始,被告人张某军伙同潘伟洪(在逃)等人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处空地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聘请蔡某飞(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600元。被告人张某军分得水钱约人民币500元。

20191231日下午,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扑克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3万余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蔡某飞、尹某明、杨某洪、阮某清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军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军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军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军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军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少,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对辩护人以同样的理由提出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在判处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军的刑期自202011日起,执行至202063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军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总结】

被告人张某军在清远市清城区开设赌场,从中获利6600元,个人分得5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张某军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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