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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拖延信息公开申请,京云拆迁律师助力维权

2024-10-13 0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久经不息的话题,作为执法部门,政府的政策稳定、政务公开也是促进现代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人民群众能够清晰明确政府政策意图,对把握未来走向有重要意义。事实证明,社会发展良好的地区不仅是人民群众努力的结果,更是政府信息公开与民众相互配合的成效。那么,如果遇到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当事人如何维权呢?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接到一起案件。

  周先生是大兴区旧宫镇庑殿村中一所房屋的所有权人。2010年旧宫人民政府决定对该村的土地进行拆迁,周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为了更好得知相关信息,于2020年5月17日周先生就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改造项目拆迁补偿金发放和使用情况文件。该政府一拖再拖,直到2020年6月20日才由拆迁指挥部出具《回复函》称其申请的信息暂不存在。周先生感到疑惑,明明项目已经开始,政府为何不给予明确回应?随即找到京云拆迁律师寻求帮助。
 

  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周先生采取邮寄的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却在2050年7月1日被告知信息不存在,项目正在进行中,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该政府不作为的行为侵犯了周先生的知情权等权利,所以请求法院撤回《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责令该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周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在京云拆迁律师的协助下,周先生向法院出示了快递底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诉告知书等证据支撑自己的观点。

  旧宫镇政府辩称,其申请的获取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旧宫改造二期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庑殿一村的拆迁补偿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文件的信息。经调查核实该开发项目还在拆迁进行中,资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还未核算完毕,该项目也未结案,申请的信息暂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于2020年7月1日向申请人作出被诉告知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针对被告的观点,京云拆迁律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旧宫镇政府对其作出的被诉告知书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周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相关查找和搜寻工作,但被告旧宫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充分查找,所以旧宫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对原告周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当今社会的政府公信力是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相互信任,彼此合作携手创建行政成本低,效率高的执法程序。政府只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大众才能提升其公信力,使行政机关的职责、程序、、监督方式等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准确行使公权力,实现依法行政。同时,信息公开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强化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精神。为了更好做到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执法机关应提升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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