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自古以来,子女随父母姓一直作为一种纲常伦理和文化传统存在并延续。然而,除了随父母姓,公民是否还可以选择其他姓氏呢?
传统也是日久而弥新的。随着经济社会之发展,我们对传统文化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表现在姓名权上,则是通过立法赋予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但是,如果你真的要去亲自行使一下姓名权,恐怕不会那么顺利。在实践中,公民提出在父母姓氏之外改姓的,公安机关通常并不受理。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二十二条明文写着“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就限定了子女除了跟随父母姓,没有其他选择。而《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这显然是与《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处于同一位阶,两部法律关于公民姓名权的规定明显存在矛盾,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子女究竟是随父姓、随母姓还是随意姓,不同的人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实践操作中也引发较大争议。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姓名权的含义,并作出了立法解释: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综上,公民的姓氏原则上还是以父姓或者母姓为准,只有在满足三个例外条件时才允许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当然,这其中也不乏含糊之处,例如,感恩者选择恩人的姓氏、追星族选择偶像的姓氏、打工仔选择老板的姓氏,等等,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有待将来的司法解释与判例予以解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