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午餐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损害赔偿案。因为酒驾属于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法院最终裁定原告损失27万余元由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
2009年6月底,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被告王驾驶轻型面包车从南向北行驶,孙骑自行车从东向西行驶。面包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孙死亡。顺义交通支队称,被告王负全部责任,孙不负责任。现由孙法定继承人请求被告王及其所在单位XX公司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保险公司应当在缴纳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交通部门已正确认定本案事故责任,法院确认被告王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被告XX公司作为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在这次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但被告王醉酒驾驶,符合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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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损害赔偿案。因为酒驾属于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法院最终裁定原告损失27万余元由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
2009年6月底,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被告王驾驶轻型面包车从南向北行驶,孙骑自行车从东向西行驶。面包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孙死亡。顺义交通支队称,被告王负全部责任,孙不负责任。现由孙法定继承人请求被告王及其所在单位XX公司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保险公司应当在缴纳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交通部门已正确认定本案事故责任,法院确认被告王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被告XX公司作为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在这次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但被告王醉酒驾驶,符合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