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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网络写作协议性质及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一)

2024-10-24 0

摘要: 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与利用,与传统的文字作品的区别不仅在于载体和传播媒介的差异,相关的商业模式也与网络文学诞生之初完全不同。因而传统的,以作者与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基础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制度在这一领域无法实现其立法初衷。作品的多种传播与利用方式,特别是衍生品开发等,使得作品的创作和价值发挥更加依赖网络平台的力量,同时也加强了网络平台在文学创作市场上的支配地位。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之间的协议,其性质及依其性质而确立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协议条文措辞而确定,而应当分析协议条文与相关立法精神的契合性,结合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的法律关系实质进行界定,从而确定协议及其条款的性质、有效性,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外责任的承担等事项。

 

本系列文章将“网络写作协议”定义为网络文学作者与网络文学平台经营者之间就网络作品创作、利用、权利归属与许可、利益分配等问题订立的协议。当文学创作进入网络时代之后,曾在数百年前发生的,因作者与传播者之间利益分配问题而产生的争论再次兴起。无论从形态和内容上看,历史几乎是以同样的方式重演,区别仅在于当初出版商的市场权力来源于封建特权[],之于今天网络经营者,则来源于资本与资源的优势。本次发生于2020年5月初的“五五断更节”事件[]是这一争论的一次暴发,其起因则是网络作者群体对网络平台写作协议的不满。从权利客体外观来看,网络文学作品与传统文字作品并无明显区别,而“网络”这一定语,也似乎只是定义了这些作品的一种载体与传播渠道。因而对于相关的问题,似乎可以运用著作权的传统理论,辅以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新型著作权制度加以处理。然而从近几年网络文学创作与传播模式来看,这一思路已经明显力有不逮。 

 

传统的网络文学创作平台,多以线上文学社区的形式存在,作者在专门或综合性论坛中发表作品,网络平台只提供软件支持和极低程度的增值服务。但从目前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来看,基本采用了如下的模式:作者与网络文学平台以合同的形式对作品的创作、归属、使用等方式进行约定,并将作品发表至网络文学平台。作品所产生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由平台与作品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行使,其最主要的合同内容是著作权的归属和许可事项,以及对于平台因作品传播而产生的收益,在平台与作者之间进行分配。而双方的争论也产生于这些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从表面上看,这些合同并未脱离经典的民法、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的理论与制度框架,从外观上看也并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等问题。然而,这些合同却导致了许多作者与平台之间产生了复杂的纠纷,并衍生出了有关作者权利保护、平台责任、霸王条款等争论。一方面,作者群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当的剥夺,平台利用其知识优势与资本霸权压榨作者利益,[]另一方面,在网络传播文学作品的过程中,网络平台优势的形成既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保护作者权益和传播者利益,引导这种新的文学形式健康发展,则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视点集中于网络写作协议的合同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网络写作协议多为无名合同,这些合同多以罗列双方权利义务的形式出现,而实际形成的法律关系往往与合同措辞不一致。举例而言,有些条款以“著作权许可”的形式出现,但其实质几乎构成了著作权的转让;有些条款将作品定位为“用户生成内容(UGC)”,但平台对于作品的控制权远大于此;有些条款对于作者创作的要求、权利义务的归属等定义,甚至使得二者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务或者劳动关系。此外,这些合同中还存在一些与著作权法相违背,可能无效的内容。[]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网络文学平台著作权合同性质的研究,分析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并试图提出一个解决的角度。

 

一、网络文学创作与相关传统业态的区别

 

(一)网络文学创作与传统出版模式的结合

 

网络文学产业有两个祖先,第一个是传统的图书报刊出版业,第二个则是以线上文学社区存在的传统网络文学创作。传统网络文学创作的初级形态中,作品是以“用户生成内容”(UGC)形式存在的,作者在专门或综合性论坛中发表作品,网络平台只提供软件支持和极低程度的增值服务。这种模式不断发展的结果,是专业以网络文学写作为业的“写手”群体的出现,而部分网络平台也逐渐进化为网络文学发表与运营的专门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开始了新商业模式的探索和创新。此时,网络文学进入“专业生成内容”(PGC)时代,并逐渐形成行业。同时,作者与网络文学平台的关系,也由原本较为松散和个别的“用户——服务商”模式,转化为著作权许可与转让模式,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复杂与庞杂的商业化创作与运营体系。[]随着这些商业模式的发展,网络文学平台最终进入了“职业生产内容”(OGC)模式,并形成产业。

 

在PGC与OGC模式下,网络文学创作开始向传统图书出版业的商业模式靠拢。传统出版业包括图书出版与报刊出版,从成稿与形成出版协议的先后顺序来看,主要分为投稿和约稿两类。投稿方式一般是基于已经完成的作品。除依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处理外,在图书出版中,作者与出版社一般会签订较为详细的图书出版合同,对著作权及报酬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报刊的情形下,作者投稿则意味着同意了报刊社以“征稿须知”等文件确定的格式合同。在约稿的情形下,报刊社常与作者签订“特约专栏作家合作协议”,协议对作者投稿的频率、内容等方面的要求以合同权利义务的形式进行约定。网络写作协议,一般也采用与上两者类似的方式。从目前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来看,基本采用了如下的模式:作者与网络文学平台以合同的形式对作品的创作、归属、使用等方式进行约定,并将作品发表至网络文学平台,作品所产生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由平台与作品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因作品传播而产生的收益,在平台与作者之间进行分配。

 

(二)网络文学创作的付酬与营利模式创新

 

在网络文学创作的初级阶段,网络平台的营利模式相对简单,其基本运营方式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身份,向作者和读者提供免费的发布和阅读服务。[]在这一模式中,作者与读者之间没有明显界线,网站平台的收入多来自于广告收入和衍生品收入,一些较为成熟的网站则可能向用户收取费用并提供一些有限的增值服务。在传统出版业中,出版者向作者的付酬一般有三种方式:[]报刊发表一般采用一次付酬模式,一般以字数为基准,图书出版则一般有稿酬制和版税制两种。出版者营利模式一般采用两种并行的方法,一种是销售获利,即销售图书的印刷复制件,以及发行报刊等;另一种则是以出版物本身声望为依托的营利模式,如随刊广告收入、提供服务或品牌运营等。[]此外,还有图书的自费出版模式,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进入PGC和OGC时代之后的网络文学平台所采用的营利模式,也基本是传统出版业与UGC网站营利模式融合发展的产物。文学网站一般采用付费阅读模式或免费阅读模式,或二者的结合。[]付费阅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个别付费阅读模式,即读者为获得某一特定作品或某一特定作者的作品的阅读权限而个别付费,即相当于“购买”了某一作品;另一种模式是会员费模式,即平台将全部或部分文章,或文章的部分章节设置为非开放的阅读权限,用户以定期交费的方式获得这些内容在一定期限内的一揽子阅读权限。而免费阅读模式中,平台则延续了UGC时代,以广告收入或衍生品开发为主的营利方法。

 

网络平台营利方式的创新引发了平台方与作者之间利益分配方式的变化,从而引发了一些争论。在单篇阅读付费模式下,平台方一般将来源于单篇文章或作者的收入,在扣除必须的运营成本之后,与作者进行分成,其争议一般局限于对于分成比例的不同意见。而在会员费模式和免费模式下,由于网站的收入并不指向特定作者或作品,因而其收入分配方法也就成为了双方争议较为激烈的焦点问题,[]这也是本次“五五断更节”事件发生的起因和争议焦点之一。

 

[1]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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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科新文创.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霸权合同”谈网文平台是否应该收割作者[EB/OL]. https://www.jianshu.com/p/cba46aa303a3,2020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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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揭书宜.阅文遭作者抵制背后:新合约是否侵权,完全免费阅读有前途吗[EB/OL].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289350,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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