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出台:严控关联交易、资金池业务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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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资金信托出现为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套利提供便利、尽职管理不当引发赔付压力、违规多层嵌套、与同类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不一等问题。
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是坚持私募定位,资金信托是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业务,信托公司应当确保资金信托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打破刚性兑付;聚焦资管新规,以加强产品监管为抓手,明确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规则、内控要求和监管安排,促进资金信托监管到位;要求信托公司加强资金信托风险管理,限制杠杆比例和嵌套层级,实现风险匹配、期限匹配,防范风险向信托公司不当转移或向金融市场外溢等。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21.6万亿元,其中管理的资金信托资产合计17.94万亿元。
坚持风险匹配
上述文件称,信托公司或者代理销售机构推介、销售资金信托,应当对资金信托划分风险等级,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得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资金信托。超过两年未进行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评估或者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个人投资者,再次投资资金信托时,应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对于信托公司或者代理销售机构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推介、销售资金信托,《办法》要求,应当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充分揭示资金信托风险,保存销售人员的相关销售记录,对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将销售人员的投资者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纳入内部考核体系;资金信托具有投资风险,不承诺保证本金和最低收益。
此外,对于单一资金信托,上述文件称,可以按照投资者意愿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单一资金信托约定不聘请托管人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障信托财产安全的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严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一旦操作不规范,容易滋生风险,容易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
上述文件称,应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和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关联方进行管理;不得以信托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当交易、非法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机构注资等。
此外,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事前就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和交易条件向全体投资者做出说明,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信托公司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按照本款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以单一资金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
《办法》还要求,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单一主体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如何对待涉及关联交易的资金信托和普通资金信托?上述文件称,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提前报告;信托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外转让信托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公司应当提前报告;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与资金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提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不得参与滚动发行的资金池业务
《办法》称,信托公司应当做到每只资金信托单独设立、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清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上述文件显示,信托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期限错配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例如,封闭式资金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九十天。开放式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
另外,为加强对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管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限制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明确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合计实收信托的50%;限制非标债权集中度。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
“再者就是限制期限错配。要求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资金信托必须为封闭式,且非标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资金信托到期日;在限制非标债权资产类型上,除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债权,并明确资金信托不得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投向限制性行业。”上述负责人称。
服务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业务除外
服务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是当前监管大力提倡信托公司开展的业务,不受上述《办法》约束。
不过,上述文件给与二者更详细的定义。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办法》称,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称,《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一致。银保监会对过渡期具体安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整改压力较大的机构,按照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的精神,明确对于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和承诺,经监管部门同意后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来源:2020.5.9 中国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