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寻衅滋事罪再审决定
发布时间:2019-01-10 21:52:39点击: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8)最高法刑申xxx号
原审被告人A、B寻衅滋事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B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A、B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A提出申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A以“其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属于强拿硬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并调阅了原审全部卷宗审查后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