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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 | 保险金信托的可行性探讨

2025-03-11 0

摘要:保险金信托是以保险金或保单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主任张婷律师对保险金信托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厘清信托财产的范围,就《保险法》对信托的影响进行详细解读,并对相关条款所列风险提出对应建议措施。

一、“保险金信托”中保险的种类选择——终身寿险

目前较适合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为人身保险中的终身寿险。因为终身寿险金额较大,且由于终身寿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因此相对其他险种,终身寿险的保险事件具有必然性,从而满足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

保险金信托的结构和框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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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财产的范围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或保单受益权。在对保单受益权的约定上不要过窄。

(1)终身寿险具有储蓄性质,保单经过一定年限就具有了现金价值,且该现金价值随着年龄的增加而不断增加,因此可约定该现金价值属于信托财产范围;

(2)在某些约定或法定情形下,保险人应当退还保费给投保人,因此可约定退还的保费属于信托财产;

(3)对于某些分红型终身寿险的分红收益,可约定属于信托财产。

须注意,取得保单现金价值及退还的保费系投保人的权利,而非受益人的权利。因此,信托公司(保单受益人)希望取得保单现金价值和保费,必须在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发生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或退回保费的情形时,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支付”。

三、《保险法》对信托的影响

《保险法》项下主要有如下条款对信托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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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上述条款所列风险之对应的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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