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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华律师解读:屈臣氏宣称92%芦荟胶实际添加量不到1%,因虚假广告被处罚!

2024-11-10 0

最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显示,从2021年8月开始,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在网店发布“屈臣氏韩国自然乐园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清爽温和滋润300mL”广告,使用了“92%芦荟原液成分”“92%芦荟胶”的广告用语,但实际添加量为0.414%,产品的宣传与成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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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武汉屈臣氏此举违反广告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263元。

 

很多网友觉得商家做虚假广告,销售额估计不少,怎么处罚金额还不到五千,违法犯罪成本太低了,这合理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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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疑惑商家赚了那么多的钱,为什么只罚了四千多?因为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如果构成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商家处以广告费用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是根据广告费用而不是根据销售额来计算罚款。

 

王兴华律师表示:经查实,武汉屈臣氏的这个广告制作费用是609元,所以最终罚了7倍,是四千余元。只能说对于某些商家来说,罚款确实不够多,但是并不代表违法成本低,事情经过曝光之后,企业形象受损,广告中产品的销量也会受到很大影响,而且消费者还可能另外请求惩罚性赔偿,所以劝诫各位店家,诚信经营才是正道。

 

法律链接

 

《广告法》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第六十六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第六十七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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