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现有技术、先用权抗辩、赔偿数额酌定
【裁判要旨】
在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方若主张现有技术或先用权抗辩,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实施相关技术或已做好实施准备。在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时,法院可综合考虑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及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广西庭宇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庭宇公司)与广西巧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恩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产生纠纷。巧恩公司持有名为“一种花香铜鼓工艺品挂件”的专利,专利号为201822156640.8。庭宇公司被指控侵犯了该专利权。庭宇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张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且庭宇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宣传、展览、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因此不构成侵权。庭宇公司还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其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认为二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及案件受理费判定存在错误。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至2023年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虽已受理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但未作出相关审查决定,故涉案专利仍为有效。庭宇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也不足以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庭宇公司已形成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要技术图纸或工艺文件,或已制造出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庭宇公司的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无法证明巧恩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庭宇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二审判决予以维持,亦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了庭宇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以及赔偿数额的酌定问题。首先,庭宇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实施相关技术,或已做好实施准备。这表明,被诉侵权方在提出现有技术或先用权抗辩时,需提供详尽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图纸、工艺文件、原材料购买记录等,以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具备实施条件。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酌定,本案中,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确切证据,法院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考量后酌定了赔偿数额。这体现了法院在缺乏具体损失或获利证据时,通过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平衡双方利益的裁判思路。
最后,本案也提醒权利人,维护专利权时,应积极收集和固定证据,以便在侵权纠纷中有效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对于被诉侵权方而言,若主张现有技术或先用权抗辩,也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既注重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被诉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