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再审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抽逃出资、股东责任、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
在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再审审查中,法院将严格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若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将驳回其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
陈某,作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及执行案外人,因与李某及扬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陈某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因此驳回了陈某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中,陈某的再审申请涉及多个焦点问题,包括股东身份的确认、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以及执行异议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首先,关于陈某是否为某公司股东的问题,原审已查明陈某自公司成立以来即登记为股东,且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身份被冒用。尽管陈某主张其转给某公司的款项为借款,但缺乏书面借款合同,且与公司将其登记为股东的行为不符。因此,原审认定陈某为某公司股东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抽逃出资的认定,陈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与公司签订协议并参与诉讼调解,实际取回了部分出资款。尽管陈某未退出公司股份,公司也未进行减资程序,原审认定此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再次,关于执行异议的处理,陈某主张某公司仍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李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有法律依据。
最后,陈某主张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将要被撤销或变更,但所指的判决并未实际被撤销或变更,因此不能作为再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