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责任、再审申请、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若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法院将维持原判,不予支持再审申请。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基于实际侵权面积、产量及利润等因素。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酒泉市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某公司)与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公司)之间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河北某公司指控酒泉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种植其享有新品种权的玉米种子,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法院判决酒泉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河北某公司经济损失。酒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酒泉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酒泉某公司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依据不足,缺乏制种合同、收据等直接证据。同时,酒泉某公司提出,于某的证言存在虚假性,且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农业农村局的扦样单没有公司人员签字或盖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外,酒泉某公司还对一、二审判决确定的种植面积、亩产量、利润及赔偿数额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于某的证言、亲本领用表、扦样单等证据,认定酒泉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无不当。酒泉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侵权行为的事实。关于损害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依据河北某公司提交的证据,结合侵权面积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酒泉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其裁判结果体现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严格保护。在本案中,法院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间接证据链的构建来确定侵权事实。于某的证言、亲本领用表、扦样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酒泉某公司的侵权行为。
此外,本案还体现了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合理性。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精确计算时,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这不仅体现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