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技术服务合同、监理服务费、合同解除、再审申请、辩论权利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判断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解除的效力以及监理服务费的合理确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部分解除,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且被申请人已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与实际完成的工作相符。再审申请人关于合同首款支付及辩论权利被剥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其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
北京赛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公司)与铜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铜仁工信局)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赛迪公司为铜仁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赛迪公司认为铜仁工信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且擅自取消了部分项目,构成违约。铜仁工信局则认为,部分项目已经协商解除,且赛迪公司主张的监理费过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赛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铜仁工信局支付210万元监理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铜仁工信局支付赛迪公司50万元监理费。赛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赛迪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赛迪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合同解除的效力以及监理服务费的确定等法律问题。首先,关于合同的履行,法院认为,虽然涉案项目中的部分子项目已经协商解除,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赛迪公司实际为云数据中心项目提供了监理服务,因此,铜仁工信局应支付相应的监理服务费。
其次,关于监理服务费的确定,法院根据项目实际完成度及现已停工的事实,以及各个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在整体项目中所占的比重等因素,酌定监理费为50万元,这一判决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明确约定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法院的酌定考虑了多种因素,力求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再次,关于再审申请,赛迪公司主张铜仁工信局应支付合同首款210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此外,赛迪公司还主张二审法院剥夺了其辩论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法院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