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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屋,低价赔偿,该怎么办?

2025-01-16 0

为 了 地 区 建 设 需 要 , 进 行 的 拆.迁.工 作 , 相 信 农 民 都 会 支 持 的 。国 家 也 出 台 了 相 应 的 拆 迁 补 偿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 比 如 《 大 中 型 大 兴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条 例 》 第 三 条 规 定 “ 国 家 实 行 开 放 性 移 民 方 针 , 采 取 前 期 补 偿 、 补 助 与 后 期 扶 持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 使 移 民 生 活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原 有 水 平 ” 。

然 而 , 我 们 贵 州 省 松 桃 苗 族 自 治 县 盘 信 镇 团 结 村 , 很 多 村 民 的 房 子 被 拆 迁 了 , 可 是 给 予 的 拆 迁 补 偿 非 常 低 , 例 如 : 当 地 市 场 价 每 平 米 是 两 千 元 左 右 , 村 民 却 只 拿 到 8 1 8 元 每 平 米 , 每 人 2 5 平 米 的 补 偿 , 按 照 这 个 补 偿 价 , 村 民 失 去 了 房 屋 , 却 没 有 办 法 购 置 新 的 房 屋 , 这 让 村 民 无 法 生 活 。

拆除房屋,低价赔偿,该怎么办?
事 情 详 细 经 过 如 下 :

2 0 1 6 年 , 松 桃 县 启 动 了 铜 仁 市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的 建 设 , 需 要 征 收 我 们 盘 信 镇 团 结 村 的 房 屋 , 然 而 , 因 为 给 予 的 补 偿 价 格 非 常 低 , ( 房 屋 毁 坏 等 只 赔 2 万 元 。 另 外 , 村 民 匡 中 文 房 屋 是 三 间 两 层 楼 的 砖 房 也 只 赔 2 万 元 , 其 赔 偿 价 格 一 点 也 不 合 理 。 ) 村 民 们 无 法 接 受 , 县 政 府 就 在 没 有 得 到 村 民 的 同 意 下 , 将 大 量 不 愿 意 搬 迁 的 村 民 房 屋 强.制.拆.除 。

面 对 县 政 府 的 强.制.拆.除 房 屋 、 强 制 低 水 平 补 偿 行 为 , 匡 中 文 、 等 众 多 村 民 在 无 奈 之 下 , 便 将 松 桃 县 人 民 政 府 诉 诸 了 法 院 。

村 民 的 大 致 诉 求 如 下 :

第 一 , 要 求 撤 销 松 桃 县 政 府 作 出 的 , 在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和 事 实 依 据 下 做 出 的 《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书 》 , 因 为 该 《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书 》 , 既 没 有 村 民 的 签 字 , 也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公 平 补 偿 原 则 , 不 能 保 证 村 民 的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

第 二 , 要 求 对 强.制.拆.除农 民 的 房 屋 、 土 地 及 屋 内 物 品 损 失 、 装 修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第 三 , 要 求 提 升 对 农 民 宅 基 地 的 补 偿 款 , 因 为 县 政 府 给 予 的 地 上 附 着 物 的 补 偿 款 , 以 及 宅 基 地 补 偿 款 , 远 低 于 重 新 购 买 物 品 的 价 格 及 重 新 购 买 宅 基 地 的 价 格 ;

第 四 , 要 求 认 定 相 关 部 门 的 移 民 安 置 程 序 违 法 , 没 有 听 取 移 民 的 意 见 , 也 没 有 进 行 公 正 。

然 而 , 村 民 们 在 等 待 法 院 的 判 决 过 程 中 , 为 了 保 护 自 己 的 财 产 不 受 到 破 坏 , 却 被 相 关 部 门 以 妨.碍.公.务.罪 3 0 多 人 送 拘.留.所 , 导 致 十 多 人 受 伤 。 村 民 们 不 懂 为 什 么 会 遭 到 这 样 的 待 遇 , 相 关 部 门 这 样 的 行 为 又 是 否 合 理 合 法 ?

后 来 , 法 院 判 决 了 相 关 部 门 的 强.制.拆.除 行 为 违 法 , 然 而 却 没 有 支 持 我 们 的 诉 讼 赔 偿 请 求 , 只 是 在 部 分 判 决 中 , 在 原 有 《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书 》 的 赔 偿 标 准 下 , 对 部 分 房 屋 内 的 装 修 和 物 品 损 失 进 行 了 重 新 认 定 , 如 村 民 匡 中 文 起 诉 的 判 决 之 中 , 因 为 匡 中 文 房 屋 被 强.制.拆.除 , 屋 内 物 品 损 坏 得 到 了 2 0 0 0 0 元 赔 偿 。 村 民 们 的 其 它 诉 讼 请 求 基 本 被 驳 回 了 。

我 们 铜 仁 市 松 桃 苗 族 自 治 县 盘 信 镇 团 结 村 的 村 民 十 分 不 理 解 , 国 家 一 再 说 拆 迁 后 的 生 活 水 平 不 低 于 原 有 水 平 , 为 什 么 县 政 府 单 方 面 出 具 的 《 安 置 补 偿 决 定 书 》 中 的 补 偿 依 据 , 村 民 就 要 无 条 件 接 受 。 这 个 补 偿 标 准 这 么 低 , 根 本 不 符 合 “ 拆 迁 后 生 活 水 平 不 低 于 原 有 水 平 ” 的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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