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作日下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黄相海律师接到了拆迁案件当事人李平的电话,李平表示自己的房子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希望冠领律师帮助自己维权。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立即赶赴江西抚州与李平见面,沟通接下来的办案事宜。
李平是江西省抚州市某村村民。上世纪九十年代,当地采石场由于经营不善解散,采石场的三幢职工住房,被以八千元的价格卖给村民李青。李平遂通过机会又从李青手中购买了职工住房中的九间房屋,李平一家人便在此居住生活。
2022年初,李平的房屋因附近学校扩建被征收。征收方作出《公告》,其中载明经认真调查核实认证,采石场为乡办企业,其地上房屋(办公用房)的权属归征收方所有。《公告》中同时载明因该房屋在学校扩建项目征收范围内,请在房屋内放置物品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主动搬离,逾期未搬离的,将视为无主财产进行处置。
三天后,在李平未与征收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方工作人员利用挖掘机将李平的九间房屋全部拆除,房屋内家具物品亦被毁坏殆尽。其间,李平妻子与征收方工作人员发生推搡。李平妻子被推倒在地碰撞头部,后被强制带离拆除现场。李平无奈之下找到冠领求助,希望冠领律师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李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李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冠领律师在庭审中,向法院指出:
首先,关于被告主张的本案原被告错误的问题。本案中征收方强制拆除李平的房屋,因此李平与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征收方认可其实施了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因此征收方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关于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至第37条的规定,征收方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李平履行义务,李平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李平经过催告仍然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时,征收方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是,本案中征收方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并没有对李平进行催告,也没有听取李平的陈述和申辩,即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并拆除李平的房屋。征收方没有依法对李平进行催告,侵害了李平依法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本案中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李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冠领律师通过努力,成功帮助李平维护合法权益。(除办案律师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