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是天水市武山县村民,依法受让武山县某处土地用于商用。2018年,当地政府实行征拆计划。2019年4月30日,武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通告,确定征收范围、征收和实施的单位、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奖励优惠办法、争议处理办法,确定武山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为征收部门,城关镇政府、武山县住建局为征收实施单位。2019年10月23日,项目改造区域62户住户参加了推选,选定了某公司为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袁先生的房屋在评估范围内。根据评估结果,镇政府与县住建局与原告多次商谈房屋征收补偿无果。2020年12月31日镇政府与县住建局组织人员将袁先生房屋、土地登记中剩余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全部强制拆除。袁先生不满政府的行为,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代为诉讼。
京云拆迁律师认为,原告是武山县城关镇家坡村xx院房地产权的所有权人,在此地经营销售家具多年,因相关部门实施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原告的房屋列为征收范围.项目启动原告至今,原告未见到相关的合法征收手续,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给予原告的补偿过低,与其他被征收人的相比明显的不公平,原告与有关部门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12月31日上午,城关镇政府、住建局组织人员将原告房院楼房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认为二被告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并未遵守法定程序,对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明显违法,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确认二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对原告位于武山县城关镇家坡村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被告镇政府答辩道:镇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政府是城关镇陈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非行政主体。该区域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于原告的房屋挡在其房后已经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成片房屋前,房屋无法实施拆除,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原告的房屋依法评估,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原告房屋拆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住建局辩称:本机关仅是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单位,不是适格的被告,其余答辩意见与城关镇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一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面对二被告的辩解,京云拆迁律师回答称: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并非适格的被告。原告在起诉时已提交了现场拍摄的照片初步证实二被告负责实施拆除了其房屋。被告在举证期内,并未提交相应的事实证据证实其主体资格存在问题,通过法庭审理和调查,亦不能证明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确实有授权,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适格。
同时,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该条例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二被告是武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是授权行为,其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与原告协商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原告也没有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二被告直接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缺乏合法依据。
最终,法院接受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二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