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普遍出现在各种商业活动中,比如劳动雇佣、技术研发、产品销售等,以约束所涉信息的获取、保密和使用,从而保护信息披露者的利益。在私募股权、企业并购等投资交易中,保密协议更是不可或缺,而且具有诸多特殊之处。特别是在涉外投资交易背景下的保密协议,一字之差,可能失之千里。这些被忽视的“细节”彷佛是从西双版纳出走的“大象”,无法预期将走向何方——本以为只是保密协议,但有些条款细节对项目乃至双方的影响却可能是无法预估的。比如,在实际案例中,为何“双方之间的交易”与“涉及双方的交易”的用词差别会限制信息接收方的并购途径呢?[1]
有关保密协议基本框架和条款的解读汗牛充栋。本篇遂不再赘述,仅挑选个别要点,稍作浅析,以飨读者。
1.
保密信息中的“大象”
如果市场得知了买方就该项目的投资意向,可能会招致其他潜在投资人一同竞争。在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也会影响标的公司股票价格。因此,买方可能也希望交易信息不被卖方披露,要求卖方对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在法律法规、政府机构、证券交易所等要求披露的情形下,买方是可以披露交易信息的。
如果卖方违约披露了交易信息,整个市场可能都在热议买方或是潜在交易。在此情况下,买方是否可以对此作出公开回应,而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2.
披露范围中的“大象”
3.
不招徕条款中的“大象”
如果员工是在公开网站上看到的买方招聘信息,并主动应聘的,买方可以雇佣。
对卖方来说,不是任何层级的员工的离职都会对卖方或标的公司的运营造成影响。因此,作为折衷,买方可以考虑将不招徕义务限制在较高级别(比如,部门经理)以上的员工。
由于不招徕义务的遵守可能需要买方内部其他部门(特别是人事部门)的配合,买方应确保不招徕条款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有时卖方会要求不招徕的对象包括关联方的员工。此种情形下,买方应更加谨慎,确保内部明确知道“卖方关联方”包括哪些具体主体。
4.
停止行动条款(Standstill)中的“大象”
停止行动条款应当只有在卖方已向买方披露保密信息之后生效。买方的理由是,虽然保密协议已签署,但如果买方并未获悉保密信息,自然可以购买目标公司股票[4]。
买方是否可以控制受限的义务主体。比如,由于买方无法控制第三方专业团队或其他代表,买方可能因第三方团队的违约导致其自身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停止行动义务仅适用于买方(或者包括其控制的关联方)。
停止行动义务是否会影响买方内部其他职能部门(比如资产管理、投资等)的正常业务运营,或购买理财产品等。
买方是否可以购买较低比例的股票、或不具有表决权的债券,因为这些票券通常不会影响公司治理或实现控制公司的结果。
如果其他公司本就持有标的公司的股票,买方是否可以持股该公司。
如果卖方与其他买家已签署了交易协议,或者有其他方已采取了恶意收购行动时,该停止行动的义务是否应当被提前终止,从而允许买方可以参与竞价。
5.
不竞争条款中的“大象”
6.
小结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