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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不是本人签字 ,能否认定无效?

2025-03-04 0

    征地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材料当然就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了,这是安置补偿的依据。

    如果这么重要的协议却被别人替你签了字,而协议内容又是你不认可的,该怎么办?能不能认定协议无效?

    一般来说,协议是需要本人亲笔签字或者授权他人代签的。如果补偿协议非本人签字,本人事后才知道,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拆迁户认为补偿合理,也接受了补偿款,可以视为以实际行动追认了协议的效力。

    如果拆迁户对补偿不认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所以,拆迁户如果对补偿不认可,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协议,重新与拆迁部门签订新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但值得注意的是,拆迁户就行政协议的请求变更、撤销或解除协议等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提起诉讼的,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将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

    请求撤销行政协议,属于合同撤销之诉,法院将参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而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

    也就是说,拆迁户如果因补偿协议被他人代签而不认可其效力,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就超过了诉讼时效。这点,被拆迁人应高度关注。

    最后圣运拆迁律师提醒,不管是多亲近的人,拆迁协议最好不要让别人代签,除非万不得已。

    拆迁过程中,一些人会出于嫌麻烦或本人不在当地等原因,由其他人代替签字。但别人一旦签了字,就意味着认可了该文件的内容,即使法律上有撤销权,但还原事实并不容易,应审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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