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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提升,彰显公正:从审判数据分析看知识...

2025-03-09 0

 

 

前  言

 
 
 
 

 

 

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公开了2019年度审结的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相关情况。笔者根据该文公开的2019年度审结的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相关数据,结合案例数据库进行检索,对比分析了知识产权飞跃上诉制度建立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与其他法院在裁判结果和审理周期上的差异,以期寻找到答案。

 
 
 
 

 

1

知识产权飞跃上诉制度的建立

 

知识产权案件分为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应该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因此,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法院根据其案件类型和标的不同通常为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而在该日期之后,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管辖情况发生了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 2017年年会暨“司法改革与法官组织法法官法修改”理论研讨会上指出,可以在考虑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时,深入研究飞跃管辖及其他相关制度,推进裁判尺度统一,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带来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突破和创新,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不服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无论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由地方中级法院还是高级法院作出,对其提起的上诉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管辖上跨越了地方高级法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飞跃上诉制度”。当事人可以不经高级法院,直接将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有助于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和统一司法标准。[1]

 

那么飞跃上诉制度建立一年多来实施效果究竟如何呢?下面是笔者的比较分析。

 

2

2019年度适用飞跃上诉制度的案件

与其它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比较分析

 

由于立案时间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或专业技术性要求不高的上诉案件管辖范围仍然不变,因此仍有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我们对这些法院在2019年度审结的案件情况做了数据统计,并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我们选择Alpha案例数据库作为检索数据库,并在所有检索结果中筛选掉了裁判结果不明的数据。这类数据包括裁判文书为勘误的裁定,或因上诉方未及时缴纳受理费而终止的裁定,或根据数据库的裁判结果判定规则无法分类其裁判结果等情况,数量在全部裁判文书中占比相对较低,对检索结果的代表性和客观性并不造成影响。

 

在案件数量上,其他法院全年共审结民事二审案件19409件,行政二审案件5077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2718件,2019年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全年共审结民事二审案件586件,占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比例的2.93%,行政二审案件142件,占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比例的2.72%,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446件,占知识产权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比例的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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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与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对比

 

在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586件民事二审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有236件,占40.27%,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213件,占36.35%,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71件,占12.12%,以发回重审和改判方式结案的有66件,占11.26%;而在其他法院审结的19409件民事二审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有12260件,占63.17%,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4459件,占22.97%,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654件,占3.37%,以发改方式结案的有2036件,占10.49%。可见,将知识产权民事二审审判权转移至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后,维持原审裁判的大幅降低,而撤诉、调解、发或改的案件比例都有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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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事二审结案方式在案件中所占的比例

 

在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142件行政二审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有126件,占88.73%,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11件,占7.75%,以改判方式结案的有5件,占3.52%,无发回重审方式结案的案件;而在其他法院审结的5077件行政二审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有4045件,占79.67%,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100件,占1.97%,以改判方式结案的有929件,占18.30%,以发回重审方式结案的有3件,占0.06%。可见,对于行政二审案件,审判权转移至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后,维持原审和撤诉结案的数量显著增加,二者合计达到了96%,远高于其他法院。其他法院改判形式结案的比例则显著高于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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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行政二审结案方式在案件中所占的比例

 

在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446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有369件,占82.74%,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56件,占12.56%,以发改方式结案的有21件,占4.71%。在其他法院审结的2718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有2674件,占98.38%,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29件,占1.07%,以发改方式结案的有14件,占0.52%。可见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将审判权转移至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后,维持原判的比例显著降低,而撤诉、发或改的案件比例高于其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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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辖权异议上诉结案方式在案件中所占的比例

 

在审判期限上,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于实体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73天,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29.4天,其他法院对于实体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68天,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20天。可见在实体案件和管辖权异议案件上,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审理周期均比其他法院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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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周期对比(单位:天数)

 

综上,对于民事案件以及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判权转移至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后,维持原审裁判的案件数量大幅降低;对于行政案件,审判权转移至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后,维持原审和撤诉结案的数量有所增加。在实体案件和管辖权异议案件上,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审理周期均比其他法院要长。 

 

3

2019年度适用飞跃上诉制度的案件

与其它技术类案件的比较分析

 

上述裁判结果和审理周期的区别是否与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技术性较强、复杂程度高有关呢?由于立案时间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立案的技术类上诉案件管辖范围仍然不变,这些技术类上诉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解答上述疑问,我们继续对这些法院在2019年度审结的技术类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并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的数据比较分析。

 

由于Alpha数据库中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少于实际审判的数量,且有部分公开的裁判文书裁判结果不明而难以统计需要进行剔除,所以本文中统计的相应案件数量少于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的案件数量。同时,为与Alpha数据库的案例统计分类标准一致,我们在民事案件中选择四种类型的案件作为研究对象: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和专利合同纠纷;在行政案件中选择了五种类型的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统计数据显示,在上述四类民事案件中,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的有效公开实体案件数量为149件,其中撤回上诉的84件、维持原判的55件、改判的9件、发回重审的1件;由其它法院审判的有效公开实体案件数量为652件,其中撤回上诉的138件、维持原判的401件、改判的94件、发回重审的19件。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以维持原判方式结案的比例仅占案件总量的37%,显著低于其他法院,与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结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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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对比

 

在前述五类二审行政案件中,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的有效公开实体案件数量为44件,其中撤回上诉的2件、维持原判的41件、改判的1件;由其它法院审判的有效公开实体案件数量为503件,其中撤回上诉的16件、维持原判的447件、改判的40件。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以维持原判方式结案的比例略高于其他法院,维持原判和改判的比例略低于其他法院,与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结论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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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结案方式对比

 

在上述四类民事案件和五类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中,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的有效公开案件数量为238件,其中撤回上诉的29件、维持原判的209件;由其它法院审判的有效公开案件数量为144件,其中撤回上诉的2件、维持原判的142件、改判的40件。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以维持原判方式结案的比例略低于其他法院,撤回上诉的比例则高于其他法院,与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结论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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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对比

 

在审判周期上,四类二审民事案件中,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的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67天,而由其它法院审判的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108天;五类二审行政案件中,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的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77天,而由其它法院审判的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138天;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中,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的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32天,而由其它法院审判的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26天。可见,在案件类型统一的情况下,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大大缩短了二审民事案件和二审行政案件的审判周期,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周期则大致与其它法院相近。技术类案件实体审理周期大幅缩短的原因之一是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普遍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同时试行同步审理了民行交叉案件((2019)最高法知行终142号及(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2],实现了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确权行政诉讼裁判标准对接的有益探索,从而使得审判效率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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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型案件审判周期对比(单位:天数)

结论

 

通过以上对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一年来的相关审判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分析结果:

 

  1. 建立知识产权飞跃上诉制度后,行政案件二审结案方式的变化不明显,而民事案件的维持原判的比率明显下降。

     

  2. 建立知识产权飞跃上诉制度后,同类型实体案件的审理周期明显缩短。

 

有法官认为,建立飞跃上诉制度,在地域和级别上加大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成本和难度。同时高级别法院的法官相对更加超然,对案件的审理更不易受到当地行政当局的干预以及人情因素的影响。从审判质量保障看,更能充分发挥级别较高法院在法官资源方面的优势。而且飞跃上诉的终审法院与初审法院是不相邻的审级,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终审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不力的现象,增加终审裁判公正系数。[3]可见,出现上述结果的原因与最高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和建立知识产权的飞跃上诉制度的理论预期一致,即由于突破了案件所在地域的限制,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得到遏制,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审判。同时,技术类案件的统一归口处理,专业人办专业事,也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王闯. 打造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N].人民法院报,2019-04-25(007).

[2] 最高法知产法庭对民行交叉案件裁判标准对接做出有益尝试,中国法院网,2019年12月16日发布

[3] 我国建立飞跃上诉的正当性逻辑与制度设计——以提高审级效能和统一法律适用为视角[J]. 叶伶俐.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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