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被告人X某被珠海经济特区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解聘,为此被告人X某心里不平衡,于是编造某公司北京办事处曾利用不正当手段减免税款人民币38万元,并以此为借口,多次打电话给某公司的X某等人,以要将此事举报税务机关,破坏某公司的网上交易相威胁,向某公司索要人民币5万元。 2002年2月3日被告人X某在北京市某大厦向某公司的X某收取人民币5万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X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X某有期徒刑三年。
X某不服,海元所为其上诉 。
经过海元所努力,为其减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