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隆安法言|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归属于谁?

2025-02-28 0

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理解与适用】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由于专利、技术秘密的特殊性,在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技术改进。如果合同双方不对后续技术改进的归属和使用方式进行约定,则极其容易出现纠纷。

 

本条尊重了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改进技术成果归改进方所有。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后续改进技术的专利申请权、改进技术的使用、后续改进程度、实质性改进和非实质性改进的界限或标准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则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改进方所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844条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在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约定上也应该遵守该规定。

隆安法言|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归属于谁?

实践中,涉及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归属的纠纷也不少。

 

例如,在东莞市骥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周口市三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8)粤民终1270号】中,原告主张涉案专利是其自行研发的专利,而被告主张涉案专利是原告在履行双方的协议过程中改进产生的技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涉案专利归其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初步掌握涉案专利技术的基本框架并告知原告。协议也约定在基础技术上的改进和完善的技术方案归被告所有,涉案专利属于协议的合同标的技术,应当归属于被告所有。

 

由于技术成果的归属涉及该技术成果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获得利益权,因此技术成果的归属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建议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