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项:担任曾德志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受理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只认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336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主任
协办律师:苏萍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本案主要作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就滥用职权罪而言,反驳犯罪构成要件,阐明不构滥用职权罪。就受贿罪而言,从量刑角度出发,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和减轻的情节。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0月至2008年12月,曾德志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交通支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对花都区事故车辆技术检测鉴定、年审检测、旧车过户等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违规指定强盛汽车服务公司为花都区唯一的事故车辆技术检测鉴定单位,并多次收受强盛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的贿赂款共163000元。被告人曾志到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德志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论证与法律意见
丁一元和苏萍律师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的案例,寻找突破点。综合分析全案案卷,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严重缺乏有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支持,故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不成立;
2、被告人收受的人民币16.3万元中,有1.3万元是王强多年来逢年过节期间分多次给予的礼金,属一般的感情投资,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3、另外的15万元,有12.5万元用于单位接待支出,体现了单位集体意志,应在个人受贿金额中扣除;
4、强盛汽车公司在2000年取得检测鉴定资格并长期从事有关业务;
5、被告人在案发时有自首表现,积极退赃。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人民财产具体损失多少,故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曾德志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