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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要准备什么,交通事故调解需要注

2025-01-18 0
比起法律诉讼,现代人更愿意做调解。毕竟调解没有什么麻烦,没有什么费时等。并能尽快产生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达成初心,接受调解协商解决是好事,但更要注意。那么,在交通事故调解中应该注意什么呢?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什么
(一)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二者不一定相关,有很多区别。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没有事故的责任不一定没有赔偿责任。
(二)补偿可以在协议中签订。赔偿义务人没有准备赔偿的,受害人会签署协议,受害人有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一旦协议内容无法实现,被害人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来解决问题,违背了被害人选择调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赔偿义务人实施赔偿后签订调解协议。
(3)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被害人的资料申请赔偿后逃逸,在全部赔偿支付完毕之前,不要将全部原始资料交给赔偿义务人。
一些赔偿义务人需要利用受害人的信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如果受害人把自己的所有信息都给了赔偿义务人,一些赔偿义务人很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然后带着钱逃跑。此时受害者处于被动的境地,所以受害者必须小心翼翼地保留自己的原始信息。
(4)在申请赔偿时,需要确保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同意将赔偿汇入受害人账户。如果不能保证以上要求,很有可能无法支付赔偿金。
如何调解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应当在交通事故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二)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规定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内,只有两次调解的,必须制作调解记录。
(三)交通事故调查人员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采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提前通知交通事故调查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调解中途无法到达或离开的,算作调解一次。
(4)调解参与者: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人员。
上述人员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五)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当向交通事故调查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六)调解中,当事人变更调解参与人的,调解的次数和时间应当连续计算。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七)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必须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八)在调解中,调解参与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不予调解。
(九)确定扶养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扶养关系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公证。
(十)如果就赔偿达成协议
(十二)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用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随军家属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
在调解交通事故时,要更加重视调解协议中的条款,当事人不得对自己应该坚持的原则让步。调解无效的,可以进行诉讼。如果您在交通事故诉讼中需要帮助,您可以在线咨询并委托com的专业律师帮助您。

比起法律诉讼,现代人更愿意做调解。毕竟调解没有什么麻烦,没有什么费时等。并能尽快产生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达成初心,接受调解协商解决是好事,但更要注意。那么,在交通事故调解中应该注意什么呢?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什么
(一)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二者不一定相关,有很多区别。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没有事故的责任不一定没有赔偿责任。
(二)补偿可以在协议中签订。赔偿义务人没有准备赔偿的,受害人会签署协议,受害人有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一旦协议内容无法实现,被害人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来解决问题,违背了被害人选择调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赔偿义务人实施赔偿后签订调解协议。
(3)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被害人的资料申请赔偿后逃逸,在全部赔偿支付完毕之前,不要将全部原始资料交给赔偿义务人。
一些赔偿义务人需要利用受害人的信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如果受害人把自己的所有信息都给了赔偿义务人,一些赔偿义务人很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然后带着钱逃跑。此时受害者处于被动的境地,所以受害者必须小心翼翼地保留自己的原始信息。
(4)在申请赔偿时,需要确保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同意将赔偿汇入受害人账户。如果不能保证以上要求,很有可能无法支付赔偿金。
如何调解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应当在交通事故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二)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规定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内,只有两次调解的,必须制作调解记录。
(三)交通事故调查人员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采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提前通知交通事故调查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调解中途无法到达或离开的,算作调解一次。
(4)调解参与者: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人员。
上述人员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五)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当向交通事故调查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六)调解中,当事人变更调解参与人的,调解的次数和时间应当连续计算。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七)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必须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八)在调解中,调解参与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不予调解。
(九)确定扶养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扶养关系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公证。
(十)如果就赔偿达成协议
(十二)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用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随军家属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
在调解交通事故时,要更加重视调解协议中的条款,当事人不得对自己应该坚持的原则让步。调解无效的,可以进行诉讼。如果您在交通事故诉讼中需要帮助,您可以在线咨询并委托com的专业律师帮助您。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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