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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枢律师亲办案件)藏某某被指控制毒、贩毒10500克,经陈枢律师强烈反诘质疑终致案情反转

2025-01-12 0

在XX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藏某某等涉嫌制毒、贩毒一案中,因认定藏某某制毒、贩毒数量特别巨大,检方要求判处其死刑。 
  陈枢律师为藏某某担任第一辩护人。公诉人利用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来证实藏某某在哈尔滨向其出售10500克疑为鸦片毒品,陈枢律师通过对同案人牛某某进行强有力的反诘,来达到辩护目的:陈枢律师认为,藏某某贩毒10500克的情节只有牛某某一人持各种不同版本的供述,每次供述都不相同:其第1种供述是:2005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藏某某在哈尔滨向牛某某出售疑毒物品21斤,向藏某某付款198000元,该供述没有得到任何其他证据的支持和印证。牛某某第2种供述是:被告牛某某仅向被告人藏某某购卖疑毒物品10斤,而另外11斤本是属于藏某某的,但藏某某却让牛某某带回内蒙家中,该供述也没有得到任何其他证据的支持和印证。第3种供述是:牛某某并未向藏某某交付任何款项,但牛某某将该疑毒物品运回内蒙家中后,藏某某依约要负责为其加工成毒品鸦片,并向牛某某付款300000元,该供述也没有得到任何其他证据的支持和印证。

  牛某某第4种供述是:2005年4月初牛某某到哈尔滨找藏某某洽谈人参买卖生意,但因价格问题没有谈成,双方没有发生任何涉毒付款和毒品交货事宜,该供述得到了被告人藏某某的印证。
  显而易见,如果藏某某贩卖毒品原料是其到牛某某家制毒的原因,那么藏某某到牛某某家制毒就是其贩卖毒品原料的结果,没有无原因的结果,也没有不产生结果的原因。本案中藏某某既然没有向牛某某出售制毒原料这个原因,那么他也就顺理成章的没有到牛某某家为牛某某去制毒这个结果。
  除去牛氏兄弟两人的不实供述,没有任何客观的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藏某某参与了制毒,比如:

    (1)、公安机关在牛某某家制毒现场的搜查勘验没有发现藏某某的任何足迹、指纹、或其他物品。

    (2)、在XX市公安机关突然抓获藏某某的呼和浩特市宾馆,现场搜查和勘验也没有发现藏某某身边有任何毒品、制毒原料或制毒工具,在其衣服和鞋子上也未发现毒品原料的气味或沾染物等。
     (3)、公安机关在突然勘验和搜查藏某某在黑龙江的住宅时也未发现有任何毒品、制毒原料或制毒工具。而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藏某某确有贩毒制毒行为不可能不会留下任何蛛丝马迹。
     (4)、根据XX市公安机关对此案被告人的抓获经过,侦查机关一直在牛某某家蹲点布控,藏某某前去制毒他们不可能不知道,知道了也不可能不实施抓捕,这也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藏某某没有到牛某某家实施制毒的行为。
  经陈枢律师强烈质疑和强力分析论证,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判处,有了重新做人的宝贵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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