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原因除外: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出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如果一方有法律义务赡养患有重大疾病并需要治疗的人,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该条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匿、转移、出售、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如果一方有法律义务赡养患有重大疾病并需要治疗的人,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从表面上看,这一条款是对弱势方的救济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也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它也有潜在的问题。
其次,从实证角度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4条的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从本文意义的实证分析来看,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所获得的财产当然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并且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对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因此,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挥霍或伪造夫妻共同财产,就违反了另一方的处分原则。患重大疾病的一方需要治疗,而另一方不需要治疗,这种行为侵犯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此,该规定规定了共有财产可以分割,这有利于维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及时救济其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财产形式的稳定,增强夫妻间的责任感,缓解夫妻间的矛盾,减少一方挥霍财产和解除婚姻的情况,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
三、从侧面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
从对这一条款含义的负面分析来看,丈夫和妻子是他们之间的法人抚养。根据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规定规定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可以治疗重大疾病。对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债权平等原则,该方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支付抚养人的医疗费。这一规定在夫妻之间建立了债权关系。虽然它似乎可以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长期权利,但却无法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法定赡养人提供及时救助。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有这样的行为,而另一方没有提出离婚,这表明他或她是怀旧的和依赖婚姻的。然而,这一规定在夫妻之间划出了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空间。这不利于夫妻之间的长期和谐。此外,当患重病时,**需要的是家人的照顾。严格的规定只能解决表面上的问题,而夫妻间此类问题的真正解决方案只能是夫妻双方都能真正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
财产权在婚姻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