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权责任、赔偿数额、保密措施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确认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以及在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难以确定时,如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强调,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不必达到万无一失的程度,但应足以让他人识别并达到合理的保护强度。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价值、研发成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等因素。
【基本案情】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鼓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动力设备研发和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拥有一项名为“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的技术秘密,该技术秘密对于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然而,陕鼓公司发现其前员工高少峰、种钢铁与外部人员吴祥淼、浙江强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强力公司)合谋,非法获取并使用该技术秘密,造成了陕鼓公司的经济损失。陕鼓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少峰、种钢铁、吴祥淼、浙江强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高少峰、种钢铁、吴祥淼、浙江强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陕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6万元。高少峰、吴祥淼、浙江强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认定、侵权责任的确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问题。
首先,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保密性,即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其商业秘密。在本案中,陕鼓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工作措施和管理办法等方式,对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些措施虽然无法保证商业秘密绝对不被泄露,但足以表明陕鼓公司的保密意愿,并在正常情况下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其次,关于侵权责任的确定。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高少峰、种钢铁、吴祥淼、浙江强力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陕鼓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了对陕鼓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这些行为削弱了陕鼓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给陕鼓公司带来了潜在的损害。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在本案中,由于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难以确定,法院采取了法定赔偿的方式。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技术秘密的性质、价值、研发成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了赔偿数额。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的审慎态度,同时也提醒了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应采取更为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