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工程造价、利息起算、违约金、鉴定费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经招投标程序的合同部分无效,且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参照合同约定。同时,利息的起算点应考虑工程款结算情况,违约金的支付需有合同依据,鉴定费的承担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案情】
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大理消防器材公司)与永平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大理消防器材公司负责医院的消防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优化设计部分的消防工程,但该部分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造价结算发生争议,大理消防器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及鉴定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支付大理消防器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但对违约金和鉴定费的承担进行了调整。大理消防器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大理消防器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大理消防器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效力、工程造价、利息起算、违约金和鉴定费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本案中,增加的优化设计部分消防工程未经过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部分合同无效。但由于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大理消防器材公司仍有权主张工程价款。
其次,关于工程造价问题。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得出了两种不同的鉴定意见。法院最终采信了不执行认价单的鉴定意见,认为该意见更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因为认价单缺乏监理单位的签字认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再次,关于利息起算问题。由于双方未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法院酌情确定自大理消防器材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计付工程欠款利息。这一判决体现了公平原则,避免了因长时间未结算导致的利息累积。
关于违约金问题。大理消防器材公司主张医院应支付违约金,但法院认为,由于新增工程的合同无效,且医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不支持违约金的请求。
最后,关于鉴定费问题。鉴定费的承担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鉴定费的承担进行了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