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食品安全、检测报告、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使检测报告未直接通知被告方,但如果被告方在相关行政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已明确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检测报告结果的认可。此外,如果检测过程中已按规定预留样品,且被告方未提出复检要求,法院将认定检测报告作为证据的有效性。
【基本案情】
重庆市螺罐山某纯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螺罐山某公司)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螺罐山某公司主张,市检院第五分院未直接通知其案涉产品的检测报告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螺罐山某公司认为检测过程不合法,未预留样品进行复验,检验方式也不合法,因此一、二审判决未查清案件事实。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螺罐山某公司在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询问笔录中已表示对检测报告知悉且无异议,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检测报告结果的认可。同时,案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显示,每次抽样均留有备样用以复检,不存在未预留样品进行复验的情形。因此,一、二审法院将案涉检测报告作为证据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螺罐山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食品安全领域的检测报告合法性问题。在此类案件中,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判断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关键证据。本案中,螺罐山某公司主张检测报告未直接通知,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询问笔录,公司已明确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未提出复检要求,这表明公司实际上已经认可了检测报告的结果。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检测过程中样品的提取和保留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的记录,每次抽样均留有备样,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了检测结果的可复验性。因此,法院认定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
本案的裁判结果强调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对于证据的审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即使被告方未直接收到检测报告,但如果其在相关行政程序中已对检测结果表示认可,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将认定其已放弃异议权利。这一裁判原则对于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