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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发行合规指引

2024-10-14 0



作 者 按

发行中期票据具有发行便利、融资成本相对较低、方式灵活的特点,随着非金融企业对完善融资结构的需求,逐渐成为非金融企业的主要融资工具之一。鉴于发行中期票据对企业的信用、申请标准及发行流程有较高要求,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对中期票据发行中涉及的主要合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

——赵亦文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17年8月29日修订版)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总体结论性意见五个方面,那么,在中期票据发行前和发行过程中,企业从哪些方面开展合规工作呢。


1 发行主体的审查

非金融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企业必须首先是非金融企业,其次,成为交易商协会的会员也是发行中期票据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件。


2 偿债能力的审查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要求,非金融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因此,发行主体应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偿债能力的表述进行核查。


3 资金用途的审查

非金融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募集资金的用途,通常情况下,募集资金可以用于具体项目,也可以用来偿还银行贷款。用于具体项目的,企业需要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一般需要提供相关项目的土地及环评文件、发改委批文等。发行主体还要注意,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进行披露,对资金用途变更。


4 披露义务的审查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发行主体及全体董事需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中期票据发行前,发行主体需要披露的主要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等。在中期票据发行过程中,发行主体还需要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发行主体需要注意与主承销商积极沟通披露的文件,对有关企业偿债能力以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均应予以披露。


5 发行中期票据所需主要材料的审查

发行中期票据需要具备大量的发行材料,其中最主要的材料是: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由于上述发行材料需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来撰写,发行主体可聘请具有一定经验的中介机构以降低中介机构经验不足的风险,应注意中介机构也需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登记,并保证中介机构具有相关资质且与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主体应注意保证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一致性。


6 中期票据的发行程序的审查

发行主体对中期票据的发行需符合内部和外部发行程序。关于内部程序合规,是指发行主体内部应通过法定程序召开会议对本次发行事宜进行决议,如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议,还应具备相应的授权。关于外部程序合规,是指发行主体应取得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注册或备案。如为首发,需提交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向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报并通过审核,取得注册文件;如为后续分期发行,应限定在原《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额度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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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宸 章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并以独特的视角、多元化的经验、分享与合作和维护客户权益的决心,为商事争议提供解决之道。


作者简介

赵亦文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民商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  以商事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合规法律顾问为执业方向,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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