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还反告我放高利贷,法律上如何认定?
【案例】
赖某通过朋友认识我,我们关系逐渐热络起来。2017年年底,赖某生意需要急需50万元资金周转,便找到我,请求我帮忙,我与妻子均已退休,省吃俭用攒下点钱,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我借给赖某50万,约定月息5分,借期两年,年底付当年利息,最后一期还本付息。2019年年底,借款期限已到,我多次催赖某还款,赖某说再等等,后来面也不见电话也不接,我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赖某将我告上了法庭,说我放高利贷。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件,笔者稍作改编,隐去真实姓名,首先声明案例中的我不是笔者本人,只是为了论述方便,使用我指代。以下笔者根据本案结合《最高法民间借贷规定》展开讨论。
我与赖某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我与赖某之间签订的为普通的民间借款合同,应受《合同法》约束,自我与赖签订合同之日,合同成立,我将50万交付给赖某时合同生效。已经生效的合同就应受合同法约束,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
我与朋友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约定的,赖某当时急需要用这笔钱,也没有提出异议,并在合同上签字,现在他却将我告上法庭,这样的朋友还能做吗?
《合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与朋友赖某关于利息的约定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呢?
《民间借贷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约定年利率在24%(月息2分)以内的,法律予以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绝给付,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法院绝对不予支持,已经支付可以要求返还。
据此,年利率36%(月利率3%或月息3分)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高利贷的红线,超过此线,即为高利贷,对于超过36%部分的利息,无须支付,已经支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返还不当得利。
本案中,我与朋友赖某之间约定的月息5分(月息5%),已远远超出法律规定。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