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区管委会”)办公室向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下发了《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岚综管办[2018]50号,“《平潭QFLP办法》”),宣布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QFLP)政策试点。与此前上海、北京、深圳、青岛、重庆、贵州等地已出台的QFLP试点政策相比较,《平潭QFLP办法》与其他地方的试点政策在制度设计层面拥有较多相似点,但同时也有一些制度上的差异化设计与创新。本文以下简要概括《平潭QFLP办法》的核心内容,供相关各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