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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了,我到底为谁打工?

2024-11-30 0


   “九年了,我到底在为谁打工?”对谢某来说,是他进行维权的焦点问题,值得大家深思!
    自2001年7月谢某就在为江老板工作,当时还只是集团的一个项目部,后江老板又先后成立了餐饮、工程等多家公司,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仍然是一班人马。谢某的工作内容涵盖了江老板交代的全部工作,但一直也没有为谢某缴纳社会保险,更没有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后2010年,谢某被无故辞退了。谢某感到非常郁闷。我讨回公道,谢某走上了维权的道路,但谢某要求赔偿的道路显得异常艰辛。2010年,谢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与江老板的其中一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拒绝认可与谢某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谢某的申请。谢某无奈只能继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与江老板的另一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拒绝认可与谢某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谢某的申请。无奈,谢某委托律师向一审法院进行了诉讼,一审审理期间,为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谢某的代理律师申请一审法院追加某建筑集团公司为本案被告。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谢某终于结束了自己的艰难维权之路。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更应该保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参照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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