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览】:
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铁家坟村村民张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咨询有关其土地、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后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2003年海淀区铁家坟村因采石路住宅项目建设被列入拆迁范围。至7月15日,海淀区建委向海开集团公司核发了海国土房管拆许字(2003)第03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3年7月17日至2004年7月16日。因拆迁工作未完成,海开集团多次向海淀区建委申请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后被批准延期至2007年7月15日。
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经过分析认为,海淀区建委批准延期的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解答了张先生的其他问题。张先生当即决定委托我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维护其合法权益。主任律师团队遂24小时内启动程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海淀区建委的延期许可。被告海淀建委和第三人海开集团称,拆迁许可证的延期行为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海淀法院认为:海淀建委核准该拆迁许可证延期的行为,并未改变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面积等内容,只是将拆迁期限予以延长,故而该行为并非一个独立具体行政行为,应被视为该拆迁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因此单独对许可证延期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其后,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并不放弃,继续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并未改变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面积等内容,但改变了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其延长拆迁期限使本案许可证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状态发生了变化,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影响,系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定海淀法院继续审理。
【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的关键问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做了严格细致的分析:
拆迁许可证延期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行使职权作出的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办案点睛】: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指出,实践中,许多地方法院认为拆迁延期行为依附于拆迁许可而存在,其延期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当事人的诉讼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客观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然而,法理上讲,拆迁许可延期行为是一个独立于原拆迁许可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该延期行为是通过延期通知还是延期决定的形式作出,均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