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宅基地人失去了宅基地资格的,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也就是宅基地人不能多宅基地进行继承。下面是关于宅基地继承方面的相关知识!
概念解读:
农村宅基地需要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申请而获得。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因此宅基地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宅基地因成员资格而取得,也因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所以农村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但是,如果继承人对宅基上的建筑物继承的,将会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因为房地一体不可分割,所以这里所说的宅基地的不能继承针对的只是单独的宅基地,不是指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可继承。
参考案例:
1989年,甲以一户四人的名义在村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2010年甲的小儿子小甲结婚,小甲重新申请了宅基地建房。甲的大儿子大甲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甲一直和大儿子生活在一起直至去世。2012年,大话居住的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元。小甲得知后,认为宅基地是甲生前的遗留下来的财产,自己有权继承相应的补偿款。于是,大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宅基地的补偿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是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与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紧密联系。甲死亡,自然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大甲一直同生活在一起,没有单独申请宅基地,小甲结婚后,单独申请了宅基地,所以该宅基地应归属大甲,并在宅基地上新建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归大甲。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特别提示:
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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