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专利保护范围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中,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标准。法院在审理中强调了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以及设计要点的相似性,而非仅关注细微差别。
【基本案情】
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六福公司)与鹰潭市余江区君量冠百货店(以下简称君量冠店)、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纠纷。金六福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请求法院判决君量冠店和微播视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金六福公司的诉讼请求。金六福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金六福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侵权判断标准和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体现了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断的严格标准和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
首先,关于侵权判断标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侵权判断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在本案中,尽管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某些细节上存在差异,但法院认为这些差异并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相似性,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构成侵权。
其次,关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法院强调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证书中的权利要求为准。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详细比较,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不支持金六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次,关于再审申请的理由,法院在审查中严格把握了再审的条件,认为金六福公司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的情形,因此驳回了其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