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道可特研究 | “先辩护”系列三十一:刑事证据之被害人陈述

2024-11-20 0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证据决定事实,只有符合法定形式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分别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本文是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被害人陈述”进行的介绍。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作用和特征相似,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可以参照适用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但由于“被害人”这一特殊身份,陈述可能为虚假的,因此本文的重点内容是如何对被害人陈述的合法性与证明力进行审查。

一、概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所遭受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这里的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事实的分析,对案件结果的诉讼请求三种,其中只有对事实的陈述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较为相似,都是以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因此可以起到证人证言的作用;并且都属于言词证据,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刑事诉讼法甚至直接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可以参照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

但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因此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而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处于客观中立地位,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关联。由于以上身份的不同,相比于证人证言,被害人更容易做出虚假陈述,因此对其审查与认定需要更加审慎,防范其虚假的可能。

二、特征

通过对“被害人”这一身份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被害人陈述的积极与消极特征。

1. 积极特征

被害人陈述对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作用。被害人往往亲身经历犯罪过程,并可能与犯罪分子有过正面接触,因此被害人陈述能够帮助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提供破案线索,并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通过辨认笔录对犯罪人进行指认。

同时,如果没有证人,被害人对犯罪事实的经历即具有排他性和不可替代性。通过对被害经过的陈述,往往能够直接和完整的揭露犯罪过程,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和犯罪人身份,为控诉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2. 消极特征

被害人陈述如果真实、准确,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但由于被害人陈述受主观心理与生理状态影响较大,有时会存在虚假和不真实的情况。

由于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与案件处理结果往往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很难保持客观中立地位,可能出于复仇、免除自身责任等各种动机作出虚假陈述,因此,需要进行仔细审查,并通过客观证据进行印证。

三、审查判断

1. 收集程序与方式

被害人陈述的法定收集程序和方式与证人证言类似。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可以参照适用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如询问被害人要个别进行,书面陈述要经被害人核对确认等。

因此,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合法性审查与判断可以参照先辩护上一期“证人证言”的有关内容,包括瑕疵补正的情形与不能补正情形下的排除规则,违反法定收集程序情形的强制排除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相比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更加具有虚假的可能,因此对于其真实性应当谨慎的进行审查与认定。根据刑诉法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主要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方面进行。

1)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审查被害人的身体及心理状态等方面是否符合作证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

① 对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被害人陈述,不具有作证资格;
② 被害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③ 对于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被害人所提供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证明力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会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对于其证明力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一方面要审查被害人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与精神状态;另一方面还要审查被害人陈述之间以及与其它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从被害人主观方面看,受害时紧张的精神状态,对犯罪人的仇恨心理,受到侵害后对身体与精神造成的伤害都会影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因此对于被害人陈述要重点审查其心理与生理状态,品德,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利害冲突等,判断陈述是否真实可靠。

从外在客观方面看,侦查机关的询问可能对引导被害人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陈述。社会舆论往往会倾向于相信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即使发现被害人陈述为虚假,也很少会和对证人证言、被告人辩解一样,对被害人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处罚。

由于以上主观认识与客观限制可能导致被害人陈述虚假、不真实的情况,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需要结合其它证据进行印证,而不能根据单一证据进行判断。如果通过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认定其真实性;如果被害人陈述存在疑问,通过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不能排除疑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作者简介

道可特研究 | “先辩护”系列三十一:刑事证据之被害人陈述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成员

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著:

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

联系方式:

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