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发生以来,中央及各地政府为防控疫情采取了延长假期、迟延复工等措施。近期,随着各地企业的复工复产,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企业复工的各项政策。本文对各地复工政策、企业在复工前后应当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复工后的劳动用工措施进行了整理,以期协助企业防范疫情带来的风险,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企业如何复工
(一) 复工备案
地区 |
政策依据 |
备案准备主要内容 |
上海市 (虹口区、普陀区等) |
《上海企业复工指南》(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各区关于企业复工备案相关规定 |
一般企业复工向所在街道(镇)、园区备案即可,重点企业向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园区管委会备案复工。相关复工信息由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及时报送市经信委。 |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南沙区、海珠区、黄埔区、番禺区等) |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各区关于企业复工备案相关规定 |
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须至少提前2日向企业所在地县级指挥部备案。 各区规定不同,如: 越秀区全区各企业、楼宇复工复业,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请尽快登录“越企康”微信小程序,按照程序如实、完整填报有关信息,并务必全面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提交企业承诺书,做好充分准备后,提前2天(自然日)报备,有序开展复工复业。 黄埔区各类企业复工复产,要在具备复工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1日(自然日)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提交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报备实行分类管理,工业企业、科技企业通过网上在线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 |
广东省 深圳市 |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 |
企业开工前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 其中,对于报备根据企业的人数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其中,建筑、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
天津市 (滨海新区) |
《滨海新区人社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区企业复工指引》 |
滨海新区企业复工需按照“一审核三到位”(复工经审核,员工摸排到位、防护措施到位、安全保障到位)要求,报各开发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不得复工。 |
重庆市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
企业复产复工前必须提交复产复工报备表、疫情防控承诺书,园区内企业向园区报备,其他企业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备,个体工商户等向所在村(社区)报备,行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江苏省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复工工作的紧急通知》 |
进一步加强复工企业备案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拟复工企业在复工前须将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实施主体,进一步明确备案材料具体格式,充分利用政务网、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备案、远程备案、电子备案,尽量减少人员接触,提高工作效率。 |
江苏省 南京市 |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工作方案》、《南京市关于逐步启动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 |
企业复工前需报区(园区)审批,具备复工复业条件的企业向区企业专项组书面提交复工申请,并附企业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承诺书。各区严格按照复工前后企业防控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并通知企业复工,做好工作检查。 |
江苏省 苏州市 (昆山市、姑苏区、相城区、太仓市等) |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昆山市关于实施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告》及其他各地区关于企业复工备案相关规定 |
各地区规定不同,如: 昆山市企业在具备复工条件的前提下,提前5日向所属区镇提出复工复产申请,同时填报提交《企业复工复产申请表》《疫情防控承诺书》。 总用工规模200人以下的企业,报区镇审核备案;总用工规模200人及以上的企业,经区镇审核通过后报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备案。 姑苏区、相城区企业在具备复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需提前2天以电子文档或纸质文档形式向所在镇(街道、区)提交复工备案材料,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工。其中,楼宇、产业园内企业由楼宇、产业园运营方落实管理责任收集企业复工备案材料,统一提交镇(街道、区)备案。 太仓市企业按照复工条件提前做好相应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制定严密的复工方案,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镇(区)政府(管委会)提交书面备案申请。镇(区)政府(管委会)对复工企业申请进行备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把关。 |
江苏省 无锡市 |
《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告(第9号)》 |
已有效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和防护工作须知》(锡防指企控〔2020〕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符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企业,将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后,可复工复产。 |
浙江省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 |
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要严格实施企业向属地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
浙江省 杭州市 |
《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 |
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数字平台向政府申报。复工方案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规模分别由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备案通过后,方可按复工方案有序复工。 |
浙江省 宁波市 |
《关于进一步加快复工复产并调整企业复工流程的通知》 |
企业复工实行“备案制+负面清单+承诺制”。所有企业(项目)在落实防控举措、向乡镇(街道)或行业部门报备后即可复工。企业只需提交申请书(含防疫方案和员工汇总表)和承诺书。取消事先勘定环节和出具勘定意见的环节。 |
湖南省 长沙市 (高新区、开福区、岳麓区、经开区等) |
《关于做好全市企业、工地开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关于企业复工备案相关规定 |
企业开复工将相关方案进行报备,满足防疫措施条件下可以开复工。 各区规定不同,如: 高新区凡复工企业须采取相关防疫措施并经区防控领导小组现场认可后方能复工。 岳麓区、开福区凡复工企业必须采取相关防疫措施并经园区或街道现场认可后方可复工。 经开区园区企业复工必须报园区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复产。 |
福建省 福州市 (仓山区、晋安区等) |
《仓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复工复业管理工作的公告》及其他各区关于企业复工备案相关规定 |
各区规定不同,如: 仓山区企业复工复业必须提前3天向所在镇(街)、园区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疫情防控条件后方能复工复业。 晋安区企业复工复业需通过企业复工复业平台上报数据信息,联系各楼宇、村(社区)、街镇复工管理员,获取对应的“钉钉”二维码,注册“钉钉”账号完成组织认证,加入“福州市晋安区企业复工平台”,填写复工备案申请表并按相关要求提交。 |
福建省 厦门市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及时报送企业复工情况的通知》 |
为有效落实上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掌握全市各企业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情况,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根据市疫情指挥部厦指防控组【2020】4号文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应具备5项条件的精神要求,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各企业用人单位在组织复工复产后,及时登陆“厦门市产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app.hrss.xm.gov.cn/xmhr)”,每日填报复工复产情况相关信息。 |
陕西省 西安市 |
《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复工生产企业防疫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复工审批制度,分类确定复工条件标准,优先推动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和国计民生等企业复工复产。 企业应按行业疫情防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完备的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并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对因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山东省 济南市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全力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及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可向属地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备后,有序组织开工生产。 区县指挥部接到企业申请后,按照行业指导、属地管理、企业主体的原则,落实防疫要求,及时做好开工备案,并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
山东省 青岛市 |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指导手册(试行版)》 |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并根据各地要求,报所在地政府备案。 |
辽宁省 大连市 |
《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 |
企业复工应制定本企业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并报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备案,同时提交《疫情防控承诺书》(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自行制定模板)。 |
四川省 成都市 (武侯区、青白江区、温江区、郫都区等) |
《成都工业企业复工指南》(成都市经信局制定)、各区关于企业复工备案相关规定 |
成都严格落实企业复工备案制度,要求全市企业不得在达到复工备案防控要求前复工。 各区规定不同,如: 武侯区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疫情期间复工条件备案表》,经企业法人签字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现场核实,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企业可安排复工。 青白江区、温江区企业需在复工提前3天提出复工申请,由所辖村(社区)进行材料初审、现场初审,合格后材料报公平街办现场办公点窗口初审,统一提交由街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再报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审核,报区卫健局审核,区指挥部审核签字同意后各村(社区)反馈各企业。 |
安徽省 合肥市 |
《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 (第10号)》 |
企业复工复业实施报备制。具备复工复业条件的企业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须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包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复工复业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方案,以及职工健康状况台账等。以电子通讯渠道(QQ、微信、邮箱等形式)报送。 |
河南省 郑州市 |
《郑州市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第10号)、《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5号)》 |
实行企业复工复产在线申报备案制。各开发区、县(市、区)要明确各级系统管理员,依托全市统一的企业员工健康登记系统,对3类不同企业复工复产实行分类在线审核。企业应科学合理制定复工复产方案,须按要求至少提前1天通过全市企业员工健康登记系统向所在开发区、县(市、区)申报。各开发区、县(市、区)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和规模,对企业复工复产实行一企一策、一企一案,并在3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复产复工通知单。 |
统计截止日期:2020年2月18日
(二) 复工前准备
1. 加强与社区等部门的信息对接
各地政府对企业复工的条件及具体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不一,且对复工企业的指导与监管权限一般会下放至各社区、街道、园区等,各社区、街道及园区会通过微信群、邮件、电话、现场访问等方式对企业复工进行指导与监管。因此,建议企业在复工前积极与社区、街道、园区疫情防控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的复工条件及防控措施要求。
2. 组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设立由企业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后勤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进行本企业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防控物资筹备等方面的工作。
3. 做好复工前员工信息管理工作
开展员工健康状况和复工前出行情况排查,掌握真实准确信息。根据员工流动情况、近期疫区往来情况、与确认或疑似患者接触情况等,并结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及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在家办公、复工复岗等分类管理。
4. 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1) 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复工和疫情防措施、各部委发布的行业监管要求、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各地疾控中心发布的防控指南及企业自身情况等制定。
(2) 可以从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预防与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理、应急保障等方面制定应急预案。也可以分岗位(与人接触岗位、非与人接触岗位)、分场景(员工班车、大厅、公共会议室、展厅、工厂、食堂、快递中心、宿舍等)制定复工后管理措施。
5. 提前完备企业防护基础及防控物资
(1) 复工前对所有区域进行全面消杀防护,确保安全卫生条件达标。
(2) 组织排查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必要的防控物品库存量和核算近期使用量,安排提前采购,按需发放给员工。如企业在口罩采购等方面遇到困难,可与当地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寻求帮助。
(3) 在办公区域及员工宿舍设立隔离观察场所并设置不同区域间固定的进出通道。
企业复工后的应对措施
(一) 疫情防控方面
1. 人员管理
(1) 每天对所有员工身体情况进行申报和登记,并对外来送货人员、来访客户、外包服务商、其他访客等进行管控。
(2) 如发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员工,企业应通过立即隔离、专人报送、即刻送医等步骤,确保身体有异常情况的员工第一时间得到治疗。
(3) 如有员工被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企业应安排专人跟进了解员工后续治疗情况,并及时通知员工家人、相关亲属或紧急联系人等。
(4) 招工时详细了解应聘者居住环境和健康状况,做好症状筛查,在项目外包或劳务派遣中督促其负责人做好人员防疫。
2. 灵活安排复工形式
(1) 实行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企业尽量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召开会议优先采取视频方式,现场会议要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避免召开聚集性大会。
(2) 减少人员外派出差,非必要不安排员工到疫情重点地区出差。
3. 保障办公环境卫生安全
(1) 尽量降低办公室、生产车间、食堂、宿舍密度;暂停使用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上述场所及单位车辆等的消毒和通风;及时清理垃圾,集中处理废弃口罩。
(2) 要求与人接触岗位的员工必须佩戴口罩,非与人接触岗位的员工尽量佩戴口罩。
(3) 倡导安全就餐,实行错峰就餐、独立用餐,并协调大型餐饮企业提供送餐服务或者订餐自提服务等。
4. 开展宣传教育
(1) 加强对员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利用宣传栏、微信群等多种形式科普疫情防控知识;督促其做好自我防护,如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个人卫生;鼓励员工减少公共交通通勤,降低在途感染风险。
(2) 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舒缓疫情带来的恐慌等负面情绪;教育引导员工不信谣、不传谣。
(3) 对于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员工,企业应尽可能做好沟通和安抚工作,积极协调相关事宜;对于态度强硬的员工,在及时完成报备工作的同时,可根据规章制度给予其一定处罚,明确告知其因拒不配合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
5. 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措施
(1) 企业应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 企业发现感染病人或者疑似感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企业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二)劳动用工方面
1. 企业具备在家办公条件时,可以安排下列员工在家办公
(1) 在复工日前的14天内未离开过工作所在地,且不属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员工;
(2) 在复工日前的14天内离开过工作所在地,且不属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员工;
(3) 因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如交通管制等)尚未回到工作所在地,且不属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员工;
(4) 非因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如非法封路、封村等)尚未回到工作所在地,且不属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员工;
(5) 员工返回工作所在地后,因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而无法及时复工,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在家办公或调剂使用年休假或休息日;
(6) 员工出于自身顾虑要求自行隔离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在家办公或调剂使用年休假或休息日。
2. 员工在家办公时的考勤管理
由于在家办公期间无法对常规考勤进行明确统计和管理,我们建议企业制定在家办公期间的特殊工作制度和考核要求,在积极与员工协商的基础上,以邮件、微信等形式安排每日或每周的工作任务,以完成每个周期的工作任务代替正常出勤时的考勤管理。
关于员工在家工作期间无法达到正常工作效果,企业是否可以无法胜任工作等为由对员工进行处分、调岗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理,在实践中对企业的举证要求非常高。而且,因疫情原因而安排在家工作,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变通处理,企业以在家工作无法达到正常工作效果为由,认为员工无法胜任工作,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建议谨慎使用。
3. 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复工复产意见》”)第2条、北京市、沈阳市等地区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员工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另外,关于在家办公期间的除员工基本工资以外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奖金支付,则需要根据企业的劳动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具体分析。我们认为,如员工的职务津贴、奖金等属于工资的固定部分,对于其发放没有特殊限制条件,正常情况下只要出勤都会支付,且金额比较固定的,则仍应发放。但是,如果劳动合同、经适当民主公示的员工手册或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对于奖金等发放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例如需要员工需达到一定的业绩指标才能够发放的,如员工在家办公期间并不符合奖金等发放的前提条件,则可以不予发放。
4. 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
由于疫情仍然严峻,个别地方政府考虑到学校延期开学的情况,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的未成年子女看护相关政策。例如,在北京,根据京人社劳字〔2020〕13号、京人社劳字〔2020〕17号规定,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每户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按出勤照发等。辽宁也出台了类似规定,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其他没有明确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的地区企业而言,若企业员工有需求在此期间内看护在家的未成年子女的,建议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复工情况、员工岗位性质等特点,并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调此类员工的看护需求。通过错时错峰上下班、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等方式,合理满足其照顾子女的需求;需要长时间看护的,企业也可以如上文所述,要求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方式完成工作、提供正常劳动,或综合调剂使用年休假等。
5. 复工后仍处于隔离期的员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首先,针对被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的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其正常工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及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各地相关部门也纷纷出台通知,同样明确了上述要求。
其次,对于来自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大部分地区,如上海、深圳、广西、海南、河南、江苏、天津、安徽、黑龙江、贵州、吉林、四川等地均要求该类员工返回工作地后强制或自觉进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我们认为,这属于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而对于自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地区返岗人员,重庆、辽宁、陕西、上海金山区等地政府都出台了居家隔离等的规定。针对上述疫情期间政府的相关隔离要求,企业应当予以落实,如上文所述,通过安排居家隔离的员工在家办公的方式完成工作、达到提供正常的劳动效果,企业应按照员工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另外,《复工复产意见》中也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因此,针对居家隔离无法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安排年休假等。但我们建议,企业对于优先使用年休假时,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尽量与员工协商一致。
6. 确诊或疑似感染的员工异地就医费用问题
关于被确诊感染或被列为疑似感染的员工的异地就医问题,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对确认患者和疑似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确诊患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疑似感染患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另外,在地方层面,例如北京,根据京医保发〔2020〕2号规定,明确了对异地确诊患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60%,市级财政负担40%;对疑似患者的,则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
以上分析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意见,随本次疫情的发展,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今后可能会陆续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企业复工及合规管理时应严格遵循该等政策规定。本次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及合规管理的具体问题可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
本所会陆续就本次疫情期间的热点问题的应对策略进行解读,并及时提供给企业和客户参考,希望有所助益,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