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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办理权属登记,如何确定被征收人?

2024-11-08 0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9日,江苏连云港市某县相关部门作出《关于某小学北侧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同时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某小学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某县房屋征补中心为该项目的委托征收单位。

张甲名下的位于某县某镇某组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征收工作开展后,徐乙的父亲徐甲(已去世)主张涉案房屋为其所有,是其于2018年从李甲处购买,有双方所订立的《房屋转让协议》为证。庭审中李甲证实涉案房屋是其在2003年经人介绍以12万元价格从原房屋产权人张甲处购买所得,后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扩建。至2018年转让给徐甲前,一直由其居住使用。双方当年买卖房屋没有订立购房协议,但张甲出具了购房款收条,并将房产证几宅基地证原件交给了李甲,但因时间久远及搬家原因,出具的购房款收条暂未找到。双方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征收过程中,张乙(张甲女儿)也曾就该被征收房屋向征收工作人员表明产权有争议,但征收工作人员对此未予理会。

2019年7月12日,某县房屋征补中心依据徐甲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结合由其实际居住使用该被征收房屋的事实,与徐甲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张乙对此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某县住建局辩称,答辩人认为张甲已将房屋卖给他人,并交付给买受人,即使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也不影响产权的实际转让,故张乙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某县房屋征补中心与徐甲签署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房屋买卖未办理权属登记,如何确定被征收人?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徐甲是否为涉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涉案被征收房屋最初登记在张甲的名下,且至房屋被征收时,该房屋权属登记未曾办理过变更或转移,徐乙主张该房屋因买卖导致房屋权属已经发生了转移,但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即使涉案房屋存在买卖的事实,由于未办理房屋权属的转移登记,对外亦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徐乙的该主张,应不予采信。

某县住建局在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为张乙所有的情况下,依据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徐甲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确定其为被征收人并与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张乙主张撤销该征收补偿协议的诉求,应予支持。

 

房屋买卖未办理权属登记,如何确定被征收人?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给予补偿,与买受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无效。因此在买房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遇到拆迁就会产生纠纷,一旦陷入拆迁纠纷,就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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