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的实践过程中,有时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不能就补偿协议达成共识,但征收方由于建设项目时间压力,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征收方就会考虑通过各种手段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
在律师接到的咨询中,无公告文件、无事先通知的强拆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如果老百姓的房屋被强拆,又不确定强拆的主体是谁,想要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该怎样确定被告呢?记住以下三点,明确强拆案件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委托机关作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简单来说就是谁做的行为就由谁负责,谁强拆了房子自然就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派出机构获得行政机关具体授权作出行为,也可以直接作为为被告。
举例来说,如果强拆行为是村委会受政府委托实施,就应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政府在征收文件中明确将相关职责授予街道办,那街道办就具备了作为行政主体的责任能力,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二、实施者为被告
在我国的实际行政体制下,街道办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征收公告或补偿方案,在未经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强拆行为,则以实际单位作为被告。因此,这种情况下,擅自实施强拆的村委会、街道办就可以作为被告,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三、推定强拆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责。如果征收拆迁公告发布,则推定市、县人民政府为强拆主体。强拆事实已经发生,且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认的情况下,则推定做出公告的市、县政府作为依法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可以作为其履行职权的表现。进一步讲,征地公告一经发布,且被强拆人能够证明房屋被强拆的事实,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证明强拆系他人所为,则推定市、县人民政府为强拆主体。
律师提醒您,在实际过程中,由于各地在实际的征收拆迁过程中依据的文件有所差异,对于强拆主体的确认情况更为复杂。需要根据征收文件规定、实际强拆情况,综合判断强拆的主体。而这种专业判断并不是老百姓遭遇强拆后临时抱佛脚就能够实现的,专业的事情还应该交给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办。借助律师的帮助,走好确认强拆主体的第一步,才能为您切实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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